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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数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发生争议的,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4 08:29
    依据<合同法>第62条、第63条的规则,合同收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许酬劳、实行地址等内容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能够协议弥补;不能达到弥补协议的,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许买卖习气进行。具体情况分为以下6类: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依照国家规范、行业规范实行;没有国家规范、行业规范的,依照一般规范或许契合合同意图的特定规范实行;   (2)价款或许酬劳不明确的,依照缔结合一起实行地的市场价格实行。实行国家定价或许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好的交给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依照交给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给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依照原价格实行;价格下降时,依照新价格实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许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依照新价格实行;价格下降时,依照原价格实行。   (3)实行地址不明确,给付钱银的,在承受钱银一方所在地实行;交给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实行;其他标的,在实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实行;   (4)实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能够随时实行,债权人也能够随时要求实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实行方法不明确的,依照有利于完成合同意图的方法实行;   (6)实行费用的担负不明确的,由实行义务一方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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