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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的职权包括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6 12:23
1.商标评定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有关规则,在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建立担任商标评定(=商标争议)的专门行政法令组织,依法对商标评定事宜行使裁决权;当事人对商标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不服的,能够向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商标法》第二条规则:国务院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办理的作业。国务院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建立商标评定委员会,担任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商标评定委员会与商标局的作业既彼此相关、又彼此限制,构成了我国商标授权、确权和商标维护的行政系统。
3.商标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掌管商标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作业;
(二)决议商标评定委员会委员的逃避;
(三)审阅签发商标评定裁决书
商标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能够托付副主任委员代行职权。
商标评定委员会受理就下列事宜提出的评定请求;
(一)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请求不服的复审;
(二)对商标局贰言裁决不服的复审;
(三)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请求不服的复审;
(四)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请求不服的复审;
(五)对商标局吊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六)对商标局吊销注册不妥商标不服的复审;
(七)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的;
(八)对以为注册不妥商标提出吊销的;
(九)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商标评定事宜。
4.商标评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商标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了解商标法令;
(二)从事商标检查作业满三年或许从事其他法令事务作业满五年的;
(三)系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的公务员。
商标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录用。
5.商标评定委员会依法对商标评定事宜独立行使裁决权。商标评定委员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令为准绳处理商标评定事宜。商标评定委员会处理商标评定事宜,采纳合议方式并实施委员投票表决制,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准则。商标评定委员会对商标评定事宜实施书面审理。商标评定委员会建立专家咨询小组,就商标评定事宜中的有关问题征求意见。专家咨询小组由知识产权界法令专家若干人组成,其成员由商标评定委员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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