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南京七建租赁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0 00:21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 006)江宁民二初字第1 64号
原告赵正明,男,1968年8月20日生,汉族,系南京市江
宁区日月红修建器件租借经营部(以下简称日月红经营部)业主,
住南京市江宁区东山镇岔道口红光村。
托付代理人黄林奎,江苏南京同专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第七修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七
建),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镇竹山路35 9号。
法定代表人许泽民,南京七建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徐健,男,南京七建职工,住南京七建宿舍。
原告赵正明诉被告南京七建租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干2 005
年12月 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霍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正明的托付代理人黄林奎,被告南京七建
的托付代理人徐健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赵正明诉称,被告南京七建因承建工程需求:租借其钢
管和扣件,尚欠租金3146 0.78元,并有部分租借物未偿还。现
要求被告南京七建当即给付所欠租金31 460.78元,补偿缺少租
赁物的丢失6 41 6元。
被告南京七建辩称,租借原告赵正明的钢管和扣件事实,但
原告建议的租金数额存误,应当扣减高温气候中止施工的租金。
另称,合同中缺少钢管的补偿规范被改动过,其不同意按该规范
补偿。
经审理查明,2 0 04年2月21日,朱保祥(又叫朱浩男)以
被告南京七建的名义与原告赵正明签订了一份租借合同,约好由
赵正明租给南京七建钢管和扣件,租期从2004年2月21曰起至
2005年1月30日止。如缺少租借物,按钢管1 5元/米、扣件4
元/只补偿。其间钢管1 5元/米的15元有改动。合同中没有高温
气候中止核算租金的约好。朱保祥在合同上加盖了南京七建翠屏
清华园61#、62#、65#、66#项目部资料专用章(以下简称资料章)。
2005年8月26日,朱保祥出具了两份欠条和一份扣款阐明。一
份欠条承认尚欠赵正明租金26 51 9.45元,注明已扣除预付款
1 0000元。一份欠条承认缺少赵正明钢管424米、扣件14只。
在扣款阐明中,朱保祥承认扣除高温气候期间(2 004年6月1 5
日至同年7月1 5日)中止施工的租金4941.3 3米。在三份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