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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因工致残退出生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7 13:28

甘劳社发〔2000〕35号
各地、市、州劳作(劳作人事)处(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心在甘各单位:
为了规范企业员工因工致残退出出产、作业岗位批阅作业,经请示劳作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赞同,关于企业员工因工致残并经劳作判定委员会判定为彻底损失劳作能力,按以下规则处理退出出产、作业岗位批阅手续,请各地仔细贯彻履行。
一、企业员工因工致残并经劳作判定委员会判定伤残程度抵达1—4级(GB/T16180—1996),依据国发〔1978〕104号和甘劳发〔1997〕175号文件规则能够处理因工致残退出出产、作业岗位,停止与企业的劳作联系,享用相应待遇。1997年7月23日前发作的工伤并现已劳作部门处理因工致残退休手续的,因工致残退休待遇进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1997年7月24日今后发作的工伤,实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区域,伤残程度抵达1—4级的人员直接进入工伤保险规模,享用工伤保险待遇,未实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区域,暂由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付出待遇。
二、企业员工因工致残处理退出出产、作业岗位手续时,计发工伤待遇的规范为:以甘劳发〔1997〕175号文件履行时间为边界,1997年7月23日前进行了工伤伤残判定为彻底损失劳作能力的员工,退出出产、作业岗位时按国发〔1978〕104号和甘政发〔1985〕235号文及国家和省上规则的各种津、补贴来计发待遇;1997年7月24日今后进行工伤伤残判定为彻底损失劳作能力的员工,退出出产、作业岗位时按甘劳发〔1997〕175号甘政发〔1997〕134号文件比照进行核算,伤残抚恤金低于根本养老金规范的,抵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待遇之差予以补齐。在工伤伤残抚恤金正常调整机制树立之前,暂可参照企业离退休人员根本养老金调整方法履行。
三、企业员工因工致残退出出产、作业岗位按甘劳发〔1997〕175号文件规则计发伤残抚恤金时计发基数的确认:1997年7月23日前发作的工伤,1997年7月24日之后进行工伤伤残判定为彻底损失劳作能力的员工,伤残程度抵达1—4级的,按1996年个人交纳养老保险费月平均基数为计发待遇的基数,伤残一级为90%,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1997年7月24日之后发作工伤而且伤残判定为彻底损失劳作能力的员工,伤残程度抵达1—4级的,按自己因工挂彩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伤残一级为90%,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
四、原参与根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现移送省级办理的企业员工因工伤残程度判定有必要以省级劳作判定委员判定为准,特殊情况可由省级劳作判定委员会托付各地州市劳作判定委员会判定,对各地州市劳作判定委员会的判定结论省级劳作判定委员会有权进行复审和终审。
二○○○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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