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8 05:47
交通事端能够发作在陆地上也能够发作在海面上,海边上发作的交通事端基本上都是归于渔船之类的,那么关于海上的交通事端应当怎么进行职责确定?下面,为了协助我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令知识,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海上交通事端职责确定程序
海上交通事端处理规则
榜首章 总则
榜首条 为了加强海上交通安全处理,及时查询处理海上交通事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则,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组织是本法令的实施机关。
第三条 本法令适用于船只、设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滨海水域内发作的海上交通事端。
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发作的海上交通事端和滨海水域内渔业船只之间、军用船只之间发作的海上交通事端的查询处理,国家法令、行政法规还有专门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四条 本法令所称海上交通事端是指船只、设备发作的下列事端:
(一)磕碰、触碰或浪损;
(二)触礁或停滞;
(三)火灾或爆破;
(四)淹没;
(五)在飞行中发作影响适航功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
(六)其他引起财产丢失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端。
第二章 陈说
第五条 船只、设备发作海上交通事端,有必要当即用甚高频电话、无线电报或其他有用手法向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陈说。陈说的内容应当包含:船只或设备的称号、呼号、国籍、起迄港,船只或设备的所有人或运营人称号,事端发作的时刻、地址、海况以及船只、设备的危害程度、救助要求等。
第六条 船只、设备发作海上交通事端,除应按第五条规则当即提出简明陈说外,还有必要按下列规则向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端陈说书》和必要的文书资料:
(一)船只、设备在港区水域内发作海上交通事端,有必要在事端发作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港务监督提交。
(二)船只、设备在港区水域以外的滨海水域发作海上交通事端,船只有必要在抵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榜首个港口后四十八小时内向港务监督提交;设备有必要在事端发作后四十八小时内用电报向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陈说《海上交通事端陈说书》要求的内容。
(三)引航员在引领船只的进程中发作海上交通事端,应当在返港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端陈说书》。
前款(一)、(二)项因特殊状况不能按规则时刻提交《海上交通事端陈说书》的,在征得港务监督赞同后可予以恰当推迟。
第七条 《海上交通事端陈说书》应当照实写明下列状况:
(一)船只、设备概略和首要功能数据;
(二)船只、设备所有人或运营人的称号、地址;
(三)事端发作的时刻和地址;
(四)事端发作时的气候和海况;
(五)事端发作的具体通过(磕碰事端应附相对运动示意图);
(六)危害状况(附船只、设备受损部位简图。难以在规则时刻内查清的,应于查验后补报);
(七)船只、设备淹没的,其淹没概位;
(八)与事端有关的其他状况。
第八条 海上交通事端陈说有必要实在,不得隐秘或伪造。
第九条 因海上交通事端致使船只、设备发作危害,船长、设备担任人应请求我国当地或船只榜首抵达港地的查验部分进行查验或判定,并应将查验陈说副本送交港务监督存案。
前款查验、判定事项,港务监督可托付有关单位或部分进行,其费用由船只、设备所有人或运营人承当。
船只、设备发作火灾、爆破等事端,船长、设备担任人有必要请求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判定,并将判定书副本送交港务监督存案。
第三章 查询
第十条 在港区水域内发作的海上交通事端,由港区地的港务监督进行查询。
在港区水域外发作的海上交通事端,由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或船只抵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榜首个港口的港务监督进行查询。必要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指定的港务监督进行查询。
港务监督以为必要时,能够告诉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参与事端查询。
第十一条 港务监督在接到事端陈说后,应及时进行查询。查询应客观、全面,不受事端当事人供给资料的约束。根据查询作业的需求,港务监督有权:
(一)问询有关人员;
(二)要求被查询人员供给书面资料和证明;
(三)要求有关当事人供给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载、报务日志、航向记载、海图、船只资料、飞行设备仪器的功能以及其他必要的原始文书资料;
(四)查看船只、设备及有关设备的证书、人员证书和核实事端发作前船只的适航状况、设备的技能状况;
(五)查看船只、设备及其货品的危害状况和人员伤亡状况;
(六)勘查事端现场,收集有关证据。
港务监督在查询中,能够运用录音、照相、录持平设备,并可采纳法令答应的其他查询手法。
第十二条 被查询人有必要承受查询,照实陈说事端的有关情节,并供给实在的文书资料。
港务监督人员在实行查询使命时,应当向被查询人员出示证件。
第十三条 港务监督因查询海上交通事端的需求,能够令当事船只驶抵指定地址承受查询。当事船只在不危及本身安全的状况下,未经港务监督赞同,不得脱离指定地址。
第十四条 港务监督的海上交通事端查询资料,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海事裁定委员会及法令规则的其他机关和人员因办案需求能够查阅、摘抄或仿制,审判机关确因开庭需求能够借用。
第四章 处理
第十五条 港务监督应当根据对海上交通事端的查询,作出《海上交通事端查询陈说书》,查明事端发作的原因,判明当事人的职责;构成严重事端的,通报当地检察机关。
第十六条 《海上交通事端查询陈说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船只、设备的概略和首要数据;
(二)船只、设备所有人或运营人的称号和地址;
(三)事端发作的时刻、地址、进程、气候海况、危害状况等;
(四)事端发作的原因及根据;
(五)当事人各方的职责及根据;
(六)其他有关状况。
第十七条 对海上交通事端的发作负有职责的人员,港务监督能够根据其职责的性质和程度依法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我国籍船员、引航员或设备上的作业人员,能够给予正告、罚款或拘留、撤消职务证书;
(二)对外国籍船员或设备上的作业人员,能够给予正告、罚款或将其过错通报其所属国家的主管机关。
第十八条 对海上交通事端的发作负有职责的人员及船只、设备的所有人或运营人,需求追究其行政职责的,由港务监督提交其主管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十九条 根据海上交通事端发作的原因,港务监督可责令有关船只、设备的所有人、运营人期限加强对所属船只、设备的安全处理。对拒不加强安全处理或在期限内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港务监督有权责令其停航、改航、中止作业,并可采纳其他必要的强制性处置办法。
第五章 调停
第二十条 对船只、设备发作海上交通事端引入的民事侵权补偿胶葛,当事人能够请求港务监督调停。
调停有必要遵从自愿、公正的准则,不得逼迫。
第二十一条 前条民事胶葛,凡已向海事法院申述或请求海事裁定组织裁定的,当事人不得再请求港务监督调停。
第二十二条 调停由当事人各方在事端发作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担任该事端查询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请求。港务监督要求供给担保的,当事人应附经济补偿担保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经调停达到协议的,港务监督应制造调停书。调停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名字或称号、居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名字及职务、胶葛的首要现实、当事人的职责、协议的内容、调停费的承当、调停协议实行的期限。调停书由当事人各方一起签字,并经港务监督盖印承认。调停书应交当事方各持一份,港务监督留存一份。
第二十四条 调停达到协议的,当事人各方应当主动实行。达到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或逾期不实行协议的,视为调停不成。
第二十五条 凡向港务监督请求调停的民事胶葛,当事人半途不肯调停的,应当向港务监督递送吊销调停的书面请求,并告诉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港务监督自收到调停请求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能使当事人各方达到调停协议的,能够宣告调停不成。
第二十七条 不肯意调停或调停不成的,当事人能够向海事法院申述或请求海事裁定组织裁定。
第二十八条 凡请求港务监督调停的,应向港务监督交纳调停费。调停的收费规范,由交通部会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拟定。
经调停达到协议的,调停费用按当事人过错份额或约好的数额分摊;调停不成的,由当事人各方均匀分摊。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港务监督可视情节对有关当事人(自然人)处以正告或许二百元以下罚款;对船只所有人、运营人处以正告或许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则的时刻向港务监督陈说事端或提交《海上交通事端陈说书》或本法令第三十二条要求的判决书、裁决书、调停书的副本的;
(二)未按港务监督要求驶往指定地址,或在未呈现危及船只安全的状况下未经港务监督赞同私行驶离指定地址的;
(三)事端陈说或《海上交通事端陈说书》的内容不符合规则要求或不实在,影响查询作业进行或给有关部分形成丢失的;
(四)违背第九条规则,影响事端查询的;
(五)回绝承受查询或无理阻遏、搅扰港务监督进行查询的;
(六)在受查询时成心隐秘现实或供给虚伪证明的。
前款第(五)、(六)项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三十条 对违背本法令规则,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假公济私、索贿受贿的港务监督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或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港务监督根据本法令给予的处分不服的,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特别规则
第三十二条 我国籍船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滨海水域以外发作的海上交通事端,其所有人或运营人应当向船籍港的港务监督陈说,并于事端发作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海上交通事端陈说书》。假如事端在国外诉讼、裁定或调停,船只所有人或运营人应在诉讼、裁定或调停完毕后六十日内将判决书、裁决书或调停书的副本或影印件报船籍港的港务监督存案。
第三十三条 派往外国籍船只任职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职务证书的我国籍船员对海上交通事端的发作负有职责的,其派出单位应当在事端发作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签发该职务证书的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端陈说书》。
本条榜首款和第三十二条的海上交通事端的查询处理,按本法令的有关规则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违背海上交通安全处理法规进行违章操作,虽未形成直接的交通事端,但构成严重潜在事端隐患的,港务监督能够根据本法令进行查询和处分。
第三十五条 因海上交通事端发生的海洋环境污染,依照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有关法令、法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法令由交通部担任解说。
第三十七条 本法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海上的交通事端在进行职责确定的时分是比较困难的由于遭到的影响要素许多,在上文中现已列出了有关于海上交通事端职责的相关内容,呈现了海上交通事端的时分应当及时的向塔台求救,假如您还有其他法令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
海上交通事端职责确定程序
海上交通事端处理规则
榜首章 总则
榜首条 为了加强海上交通安全处理,及时查询处理海上交通事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则,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组织是本法令的实施机关。
第三条 本法令适用于船只、设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滨海水域内发作的海上交通事端。
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发作的海上交通事端和滨海水域内渔业船只之间、军用船只之间发作的海上交通事端的查询处理,国家法令、行政法规还有专门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四条 本法令所称海上交通事端是指船只、设备发作的下列事端:
(一)磕碰、触碰或浪损;
(二)触礁或停滞;
(三)火灾或爆破;
(四)淹没;
(五)在飞行中发作影响适航功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
(六)其他引起财产丢失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端。
第二章 陈说
第五条 船只、设备发作海上交通事端,有必要当即用甚高频电话、无线电报或其他有用手法向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陈说。陈说的内容应当包含:船只或设备的称号、呼号、国籍、起迄港,船只或设备的所有人或运营人称号,事端发作的时刻、地址、海况以及船只、设备的危害程度、救助要求等。
第六条 船只、设备发作海上交通事端,除应按第五条规则当即提出简明陈说外,还有必要按下列规则向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端陈说书》和必要的文书资料:
(一)船只、设备在港区水域内发作海上交通事端,有必要在事端发作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港务监督提交。
(二)船只、设备在港区水域以外的滨海水域发作海上交通事端,船只有必要在抵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榜首个港口后四十八小时内向港务监督提交;设备有必要在事端发作后四十八小时内用电报向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陈说《海上交通事端陈说书》要求的内容。
(三)引航员在引领船只的进程中发作海上交通事端,应当在返港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端陈说书》。
前款(一)、(二)项因特殊状况不能按规则时刻提交《海上交通事端陈说书》的,在征得港务监督赞同后可予以恰当推迟。
第七条 《海上交通事端陈说书》应当照实写明下列状况:
(一)船只、设备概略和首要功能数据;
(二)船只、设备所有人或运营人的称号、地址;
(三)事端发作的时刻和地址;
(四)事端发作时的气候和海况;
(五)事端发作的具体通过(磕碰事端应附相对运动示意图);
(六)危害状况(附船只、设备受损部位简图。难以在规则时刻内查清的,应于查验后补报);
(七)船只、设备淹没的,其淹没概位;
(八)与事端有关的其他状况。
第八条 海上交通事端陈说有必要实在,不得隐秘或伪造。
第九条 因海上交通事端致使船只、设备发作危害,船长、设备担任人应请求我国当地或船只榜首抵达港地的查验部分进行查验或判定,并应将查验陈说副本送交港务监督存案。
前款查验、判定事项,港务监督可托付有关单位或部分进行,其费用由船只、设备所有人或运营人承当。
船只、设备发作火灾、爆破等事端,船长、设备担任人有必要请求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判定,并将判定书副本送交港务监督存案。
第三章 查询
第十条 在港区水域内发作的海上交通事端,由港区地的港务监督进行查询。
在港区水域外发作的海上交通事端,由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或船只抵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榜首个港口的港务监督进行查询。必要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指定的港务监督进行查询。
港务监督以为必要时,能够告诉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参与事端查询。
第十一条 港务监督在接到事端陈说后,应及时进行查询。查询应客观、全面,不受事端当事人供给资料的约束。根据查询作业的需求,港务监督有权:
(一)问询有关人员;
(二)要求被查询人员供给书面资料和证明;
(三)要求有关当事人供给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载、报务日志、航向记载、海图、船只资料、飞行设备仪器的功能以及其他必要的原始文书资料;
(四)查看船只、设备及有关设备的证书、人员证书和核实事端发作前船只的适航状况、设备的技能状况;
(五)查看船只、设备及其货品的危害状况和人员伤亡状况;
(六)勘查事端现场,收集有关证据。
港务监督在查询中,能够运用录音、照相、录持平设备,并可采纳法令答应的其他查询手法。
第十二条 被查询人有必要承受查询,照实陈说事端的有关情节,并供给实在的文书资料。
港务监督人员在实行查询使命时,应当向被查询人员出示证件。
第十三条 港务监督因查询海上交通事端的需求,能够令当事船只驶抵指定地址承受查询。当事船只在不危及本身安全的状况下,未经港务监督赞同,不得脱离指定地址。
第十四条 港务监督的海上交通事端查询资料,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海事裁定委员会及法令规则的其他机关和人员因办案需求能够查阅、摘抄或仿制,审判机关确因开庭需求能够借用。
第四章 处理
第十五条 港务监督应当根据对海上交通事端的查询,作出《海上交通事端查询陈说书》,查明事端发作的原因,判明当事人的职责;构成严重事端的,通报当地检察机关。
第十六条 《海上交通事端查询陈说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船只、设备的概略和首要数据;
(二)船只、设备所有人或运营人的称号和地址;
(三)事端发作的时刻、地址、进程、气候海况、危害状况等;
(四)事端发作的原因及根据;
(五)当事人各方的职责及根据;
(六)其他有关状况。
第十七条 对海上交通事端的发作负有职责的人员,港务监督能够根据其职责的性质和程度依法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我国籍船员、引航员或设备上的作业人员,能够给予正告、罚款或拘留、撤消职务证书;
(二)对外国籍船员或设备上的作业人员,能够给予正告、罚款或将其过错通报其所属国家的主管机关。
第十八条 对海上交通事端的发作负有职责的人员及船只、设备的所有人或运营人,需求追究其行政职责的,由港务监督提交其主管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十九条 根据海上交通事端发作的原因,港务监督可责令有关船只、设备的所有人、运营人期限加强对所属船只、设备的安全处理。对拒不加强安全处理或在期限内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港务监督有权责令其停航、改航、中止作业,并可采纳其他必要的强制性处置办法。
第五章 调停
第二十条 对船只、设备发作海上交通事端引入的民事侵权补偿胶葛,当事人能够请求港务监督调停。
调停有必要遵从自愿、公正的准则,不得逼迫。
第二十一条 前条民事胶葛,凡已向海事法院申述或请求海事裁定组织裁定的,当事人不得再请求港务监督调停。
第二十二条 调停由当事人各方在事端发作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担任该事端查询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请求。港务监督要求供给担保的,当事人应附经济补偿担保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经调停达到协议的,港务监督应制造调停书。调停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名字或称号、居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名字及职务、胶葛的首要现实、当事人的职责、协议的内容、调停费的承当、调停协议实行的期限。调停书由当事人各方一起签字,并经港务监督盖印承认。调停书应交当事方各持一份,港务监督留存一份。
第二十四条 调停达到协议的,当事人各方应当主动实行。达到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或逾期不实行协议的,视为调停不成。
第二十五条 凡向港务监督请求调停的民事胶葛,当事人半途不肯调停的,应当向港务监督递送吊销调停的书面请求,并告诉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港务监督自收到调停请求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能使当事人各方达到调停协议的,能够宣告调停不成。
第二十七条 不肯意调停或调停不成的,当事人能够向海事法院申述或请求海事裁定组织裁定。
第二十八条 凡请求港务监督调停的,应向港务监督交纳调停费。调停的收费规范,由交通部会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拟定。
经调停达到协议的,调停费用按当事人过错份额或约好的数额分摊;调停不成的,由当事人各方均匀分摊。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港务监督可视情节对有关当事人(自然人)处以正告或许二百元以下罚款;对船只所有人、运营人处以正告或许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则的时刻向港务监督陈说事端或提交《海上交通事端陈说书》或本法令第三十二条要求的判决书、裁决书、调停书的副本的;
(二)未按港务监督要求驶往指定地址,或在未呈现危及船只安全的状况下未经港务监督赞同私行驶离指定地址的;
(三)事端陈说或《海上交通事端陈说书》的内容不符合规则要求或不实在,影响查询作业进行或给有关部分形成丢失的;
(四)违背第九条规则,影响事端查询的;
(五)回绝承受查询或无理阻遏、搅扰港务监督进行查询的;
(六)在受查询时成心隐秘现实或供给虚伪证明的。
前款第(五)、(六)项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三十条 对违背本法令规则,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假公济私、索贿受贿的港务监督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或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港务监督根据本法令给予的处分不服的,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特别规则
第三十二条 我国籍船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滨海水域以外发作的海上交通事端,其所有人或运营人应当向船籍港的港务监督陈说,并于事端发作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海上交通事端陈说书》。假如事端在国外诉讼、裁定或调停,船只所有人或运营人应在诉讼、裁定或调停完毕后六十日内将判决书、裁决书或调停书的副本或影印件报船籍港的港务监督存案。
第三十三条 派往外国籍船只任职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职务证书的我国籍船员对海上交通事端的发作负有职责的,其派出单位应当在事端发作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签发该职务证书的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端陈说书》。
本条榜首款和第三十二条的海上交通事端的查询处理,按本法令的有关规则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违背海上交通安全处理法规进行违章操作,虽未形成直接的交通事端,但构成严重潜在事端隐患的,港务监督能够根据本法令进行查询和处分。
第三十五条 因海上交通事端发生的海洋环境污染,依照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有关法令、法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法令由交通部担任解说。
第三十七条 本法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海上的交通事端在进行职责确定的时分是比较困难的由于遭到的影响要素许多,在上文中现已列出了有关于海上交通事端职责的相关内容,呈现了海上交通事端的时分应当及时的向塔台求救,假如您还有其他法令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