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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上市公司并购避税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6 23:33

企业集团在触及并购等资本运作时,应该留意节约本钱,在充沛了解国家税收政策的状况下,应该合理避税而不是逃税。
这是一个上市公司收买的实在事例,为了防止胶葛,隐去公司姓名。本事例只评论所得税问题,疏忽买卖中的其他税。状况介绍如下:
甲公司为房地产上市公司,收买了某港资公司持有的A公司100%股权。A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有一个楼盘两期开发项目,一期于2005年销售结束,二期2007年12月开工,估计2009年7月竣工,投资总额1亿元。2007年12月31日。A总财物6000万元,净财物5000万元,应收账款4000万元,2007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主营业务赢利-10万元。
依据评价公司的评价,该公司总财物1.1亿元,总负债1000万元,净财物1亿元,一共增值5000万元,增值率100%。2008年2月,甲上市公司以评价价格直接收买港资公司持有的A公司100%股权。据甲公司测算,该项目二期可完成销售收入3亿元,完成税后净赢利8000万元。
此事例中,上市公司本来按公允价值(评价价格)收买,港资公司(其实为上市公司所操控)首先交股权转让的所得税,项目公司A被吸收兼并,按税法规则吸收兼并视作子公司按公允价值出售转让悉数财物。所以A公司应按增值部分交所得税。A防止不了这块所得税,相当于上市公司要就增值部分交两次税(兼并报表)。收买本钱增加了这部分所得税5000×30%=1500万元。
鉴于此,相关专业人员给出了以下两种操作办法(所得税所占比重较大,避税规划先考虑所得税,暂不考虑其他税种)。
办法一:重签协议
上市公司甲以账面价值收买香港公司所持股权,然后项目公司A与原股东港资公司签补偿协议——补给原股东5000万元,理由称是其持有期间的增值,当然实际上是由上市公司出钱,但外表是由项目公司出,所以项目公司可把此部分作为本钱,今后用来抵税,这种办法增加了本钱,防止了部分所得税。
当然仍是由港资公司交所得税,这是无法逃避的,节约的仅仅项目公司交的部分。在获得税务局认可时,需求费必定曲折,但有些上市公司用过此办法,阐明某些当地税务机关也认可。
办法二:曲线收买
港资公司以所持的A公司100%股权出资,股权以评价价值为准,即按净财物公允价值1亿元,上市公司甲建立一个子公司A1以1000万元出资,合资建立壳公司N,其股权结构为:港资公司占9I%,A1公司占9%(见图1)(见附表)。而A公司也成为N公司的子公司。也即A公司以公允价值放入N公司。在今后操作中使得N公司吸收兼并A,即A公司财物负债以公允价值进入N,A刊出。此处操作要获得当地建委认可,即让A的土地资质等合法搬运给N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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