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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法院可以部分采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2 10:17

案情:2005年8月12日,凡凡之母在某医院住院临产,当晚凡凡出世。凡凡自出世后,左臂一向无力,家人带凡凡到外地医院查看。2004年11月24日,上海市某儿童医院确诊,凡凡为左臂神经损害,医学会判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医院负非必须职责。2006年3月,蚌埠市医学院隶属司法判定中心判定,凡凡为5级伤残。法院经审理后,判定被告某医院承当80%职责,补偿原告凡凡各种丢失35000元。
剖析:为什么医疗事故判定医院负非必须职责,而判定却被告医院承当80%的职责呢?这就涉及到医疗事故判定定论的效能问题,司法实践中,有人以为,医疗事故判定定论是人民法院处理医疗纠纷的仅有根据,但更多的人以为,医疗事故判定定论是医疗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行政处罚的主要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来说仅仅审理医疗纠纷的一种根据,但不是仅有根据。本案的主审法官便是持这种观念。理由是:
一、医学会与医疗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医疗事故判定的公正性值得置疑。首要,看似中立的医学会实际上并非彻底独立于医疗卫生系统,国家每年只拨给医学会很少的运作经费,医学会得以正常运作是靠医疗卫生系统的支撑。因而,医学会不敢开罪“后台老板”。其次,医学会所安排的判定专家悉数是卫生系统的医师,如此换汤不换药的变革天然难以彻底治愈医疗事故判定之痼疾。所以难怪有人说,曾经是“老子给儿子判定”,现在是“老子给侄子判定”,或许说是“兄弟姐妹彼此判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根据规则的效能高于《医疗事故处理法令》。从法理上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对处理医疗纠纷的司法解释是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则,其效能要比行政法规高。也便是说,《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的效能比《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的效能要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打破民事审判新难点》讲话中对此作过专门论述:“医疗事故判定定论仅仅人民法院检查确认案子现实的根据,是否作为确认医疗单位承当补偿职责的根据,应当经过法庭质证。”、“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确认医疗差错损害补偿职责的必要条件”。不然,便是判定牵着审判的“鼻子”走,是判定人员替代法官行使审判权。
三、法官有权根据实践经验检查判别医疗事故判定定论,并对不合情理的判定定论不予采信或部分采信。按照《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的规则,法官有权对判定定论进行实质性的检查,并可根据审判实践经验检查医疗事故判定人员、安排、程序及定论的合法性,作出自己的判别,对不合法的判定定论不予采信。对经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许构成医疗事故但确认承当部分职责的,法官能够按照社会履历和生活经验对医疗差错作出辨认和判别,对医疗事故判定定论悉数不予采信或部分采信。这便是司法认知原理在医疗纠纷案子中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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