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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试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5 07:53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遵循《工伤保险法令》和《山东省遵循<工伤保险法令>试行方法》的定见
菏政发〔2004〕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分,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学校:国务院《工伤保险法令》(以下简称《法令》)和省政府《山东省遵循<工伤保险法令>试行方法》(以下简称《试行方法》),现已发布施行。为深化遵循《法令》和《试行方法》,赶快在全市展开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作业,保证企业工伤员工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安稳,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快速开展,现提出如下定见,请一起遵循履行。一、市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担任全市的工伤保险作业,各县区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担任本统筹区域内的工伤保险作业。各级卫生、人事、财务、民政、审计、工会、工商、安全监督等部分和安排要密切配合,保证工伤保险作业顺利展开。二、工伤保险暂以县区为单位统筹,逐渐向市级统筹过渡。我市境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则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悉数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与工伤保险的详细方法和过程另行拟定。三、员工工伤由用人单位所属统筹区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承认。四、依据不同职业的工伤危险程度,我市工伤缴费职业分为危险较小职业、中等危险职业、危险较大职业,其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0.6%、1.1%和2.0%(职业分类见附件)。单位缴费实施起浮费率,起浮费率的详细方法由市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寻求职业的企业代表定见后会同财务、卫生、安全监督部分拟定。五、工伤保险缴费额为用人单位悉数员工缴费薪酬之和乘以工伤保险经办组织承认的费率。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交纳工伤保险费,也可在每季或每年首月15日前交纳全季或全年的工伤保险费。六、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统筹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10%提取,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超越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30%。运用时由统筹区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提出定见,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储备金一经运用,应及时补足差额;缺乏付出的,由统筹区人民政府垫付。七、用人单位依照《法令》规则应当参与工伤保险而未参与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分责令改正;未参与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员工发作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依照《法令》、《试行方法》和本定见规则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规范付出费用。八、用人单位参与工伤保险后,工伤保险费欠缴超越6个月的,欠缴期间发作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该用人单位承当;在欠缴前发作的工伤,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付出,用人单位足额补缴后,工伤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支。九、参与工伤保险的工伤员工或因工逝世员工供养亲属请求劳作能力判定、工伤员工请求劳作能力复查判定、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承认,工伤保险经办组织应帮忙劳作能力判定组织做好判定作业。对判定成果为供养亲属彻底损失劳作能力、复查判定定论有改变、疾病与工伤有因果关系的判定费用和工伤员工伤情相对安稳后的初次劳作能力判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未参与工伤保险的上述判定费由用人单位付出,其他状况由请求者承当。十、经判定伤残等级到达1-10级或经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承认为因工逝世的,用人单位应在接到劳作能力判定定论或许因工逝世承认定论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到统筹区工伤保险经办组织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手续。被判定为1-4级的伤残员工,从判定定论下达的次月起退出作业岗位,享用伤残补贴待遇。十一、2004年1月1日后破产、封闭、闭幕和刊出的企业被判定为1-4级的工伤员工及因工逝世员工供养亲属享用的工伤保险待遇仍按原规范持续发放。所需资金,原企业已参与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付出;未参保的,预留至当地均匀希望寿数(其间,因工逝世员工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预留至年满18周岁),在财物清算时一次性拨交给统筹区工伤保险经办组织代发。被判定为5-10级的,按规则付出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工作补助金,所需资金在财物清算时一次性付出伤残员工。1999年11月25日至2003年12月31日破产、封闭、闭幕和刊出的市、县区属国有、县以上团体用人单位的1-4级工伤员工和因工逝世员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未参与工伤保险的,由主管部分协助处理,主管部分的确无力处理的,由统筹区人民政府筹措处理。十二、1999年11月25日至2003年12月31日已处理退出出产作业岗位的工伤员工,原用人单位参与工伤保险时,一起归入工伤保险统筹,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参保后的定时伤残待遇。2003年12月31日前已被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承认为因工逝世的员工,原用人单位参与工伤保险时,工伤保险经办组织需从头核定其供养亲属;符合条件者,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其参保后的抚恤金,原单位付出的可一起中止。十三、参保单位员工发作伤亡事故,其抢救治疗费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在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承认为工伤或因工逝世后,依照有关规则向工伤保险经办组织请求结算。十四、员工因工逝世的,按全市上年度员工月均匀薪酬48个月至60个月的规范发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详细规范为:无供养亲属的48个月;有供养亲属的,供养一人者52个月,供养二人者56个月,供养三人及以上者60个月。十五、本定见自2004年1月1日起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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