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7 11:05
跟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的污染也越来越厉害了,没有做到可持续发展,更有许多厂商底子不考虑环境污染的问题,乱排乱放,损坏环境。污染环境的刑事判定书应该怎样写?下面听讼网小编就搜集整理了一个事例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可以为您供给参阅。
污染环境罪判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定书
(2014)仓刑初字第379号
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3年9月2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议,于2014年5月26日被履行拘捕。现拘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解人左向真、高巍,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公刑诉(2013)1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某某犯污染环境罪,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曹永康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翁某某及其辩解人左向真、高巍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至8月间,被告人翁某某未经环保等相关部分批阅,在福州市仓山区某村租借厂房私自开设电镀厂,未依法建造废水处理设备,私行从事配件镀锌加工,出产废水经过车间下水道直接排放进入外环境。2013年8月8日,该厂被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查办。经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该厂车间地面水总铬含量57.8mg/L,超越国家污染物排放规范56倍以上;车间外废水总铬含量70.8mg/L,超越国家污染物排放规范69倍以上;车间外雨水沟六价铬含量16mg/L、总铬含量105mg/L,别离超越国家污染物排放规范79倍、104倍以上。2013年9月23日,被告人翁某某向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投案。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翁某某违背国家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峻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供给了相关的依据证明。
被告人翁某某辩称其从事镀锌加工时刻只要一个月。辩解人提出:1、电镀厂车间内总铬超支56倍,而车间外雨水沟总铬超支104倍,不契合常理,并以为存在周围其他工厂向雨水沟内排污的或许。2、被告人翁某某有自首情节。辩解人还提出被告人翁某某片面恶性小,违法情节明显细微。主张对被告人翁某某革除处分。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2013年8月8日期间,被告人翁某某未经环保部分批阅,未建废水处理设备,在其坐落福州市仓山区某村租借的厂房内,雇佣工人不合法从事配件镀锌加工,并将出产废水经过暗管直接排放到车间外的暗沟,穿过马路排入对面的雨水沟。2013年8月1日,仓山区环保局依法对该厂进行查封,随后被告人翁某某私自撕毁封条恢复出产。2013年8月8日,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对该厂进行查办,并现场进行采样。经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陈述确定,该厂车间地面水总铬含量57.8mg/L(超支56倍);车间外暗管排放口总铬含量70.8mg/L(超支69倍),均不契合废水排放的国家规范即《电镀污染物排放规范》(GB21900-2008)。2013年8月20日,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对该份监测陈述予以认可。2013年9月23日,被告人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现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彼此印证的下列依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承认:
1、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出具的案子移交函,证明涉案电镀厂的废水经采样监测,车间地面水总铬超支56倍,车间外暗管排放口总铬超支69倍,车间外雨水沟六价铬超支79倍、总铬超支104倍。违背相关规定,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
2、证人林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1月,他们将坐落福州市仓山区某镇某村的厂房别离出租给卢某某和翁某某。
3、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出具的环保行政案子查询陈述及附件、查询问询笔录、现场查看(勘测笔录),证明2013年8月8日,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执法人员会同福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涉案电镀厂进行查看,发现电镀厂正在出产,未建造废水处理施行,出产电镀废水漫流在车间地面上,经过一根暗管排到车间外的暗沟,并穿过马路排入对面的雨水沟。该厂于2013年8月1日曾被仓山环保局查封,但被人撕毁封条恢复出产。随即执法人员对电镀厂进行查办,对现场工人进行问询,并现场进行了采样监测。
4、现场勘验查看工作记载,证明涉案电镀厂的方位、状况。
5、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闽环站(2013)C103《监测陈述》、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出具的《关于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数据予以认可的批复》,证明电镀厂车间地面水总铬含量57.8mg/L;车间外暗管排放口总铬含量70.8mg/L。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对该监测数据予以认可。
6、被告人翁某某的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翁某某的身份状况。
7、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1月份左右,他在福州市仓山区某镇某村租了一厂房办电镀厂,电镀厂没有经过工商、税务、环保等部分同意。电镀厂有酸洗槽、水洗槽、电镀槽。由于污水净化设备本钱太高,所以他给在这些槽子都安装了管道,管道埋在地下,污水则经过地下管道通往大门旁的休息室地下,再排到外面的污水沟里。8月1日,仓山环保局过来查封,他把封条撕了持续出产。8月8日福建省环境环保厅的执法人员下来查看。9月23日,他到仓山刑侦大队投案。
本院以为,被告人翁某某违背国家规定,不合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超越国家污染物排放规范三倍以上,严峻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建立。辩解人提出被告人翁某某违法情节明显细微的定见与现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用。辩解人提出电镀厂车间内总铬超支56倍,而车间外雨水沟总铬超支104倍,不契合常理,并以为存在周围其他工厂向雨水沟内排污的或许的定见。经查,房东林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地点周围还有其他工厂,不能扫除其他工厂向雨水沟排污的或许。故该辩解定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用。被告人翁某某提出从事镀锌加工时刻只要一个月的辩解,与客观现实不符,该辩解定见本院不予采用。案发后,被告人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首要罪过,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主张恰当,本院予以采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环境污染刑事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第(三)项、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定如下:
被告人翁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6日起至2014年11月25日止。罚金应于判定收效后三个月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某某
人民陪审员 施某某
人民陪审员 徐某某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 某
以上便是污染环境的刑事判定书的一个事例,不难看出,污染环境的赏罚也不轻,所以咱们都要保护环境,保护环境不只是为了不被赏罚,更是为了咱们自己今后的日子。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咱们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法律咨询。
污染环境罪判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定书
(2014)仓刑初字第379号
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3年9月2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议,于2014年5月26日被履行拘捕。现拘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解人左向真、高巍,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公刑诉(2013)1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某某犯污染环境罪,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曹永康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翁某某及其辩解人左向真、高巍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至8月间,被告人翁某某未经环保等相关部分批阅,在福州市仓山区某村租借厂房私自开设电镀厂,未依法建造废水处理设备,私行从事配件镀锌加工,出产废水经过车间下水道直接排放进入外环境。2013年8月8日,该厂被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查办。经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该厂车间地面水总铬含量57.8mg/L,超越国家污染物排放规范56倍以上;车间外废水总铬含量70.8mg/L,超越国家污染物排放规范69倍以上;车间外雨水沟六价铬含量16mg/L、总铬含量105mg/L,别离超越国家污染物排放规范79倍、104倍以上。2013年9月23日,被告人翁某某向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投案。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翁某某违背国家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峻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供给了相关的依据证明。
被告人翁某某辩称其从事镀锌加工时刻只要一个月。辩解人提出:1、电镀厂车间内总铬超支56倍,而车间外雨水沟总铬超支104倍,不契合常理,并以为存在周围其他工厂向雨水沟内排污的或许。2、被告人翁某某有自首情节。辩解人还提出被告人翁某某片面恶性小,违法情节明显细微。主张对被告人翁某某革除处分。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2013年8月8日期间,被告人翁某某未经环保部分批阅,未建废水处理设备,在其坐落福州市仓山区某村租借的厂房内,雇佣工人不合法从事配件镀锌加工,并将出产废水经过暗管直接排放到车间外的暗沟,穿过马路排入对面的雨水沟。2013年8月1日,仓山区环保局依法对该厂进行查封,随后被告人翁某某私自撕毁封条恢复出产。2013年8月8日,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对该厂进行查办,并现场进行采样。经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陈述确定,该厂车间地面水总铬含量57.8mg/L(超支56倍);车间外暗管排放口总铬含量70.8mg/L(超支69倍),均不契合废水排放的国家规范即《电镀污染物排放规范》(GB21900-2008)。2013年8月20日,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对该份监测陈述予以认可。2013年9月23日,被告人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现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彼此印证的下列依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承认:
1、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出具的案子移交函,证明涉案电镀厂的废水经采样监测,车间地面水总铬超支56倍,车间外暗管排放口总铬超支69倍,车间外雨水沟六价铬超支79倍、总铬超支104倍。违背相关规定,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
2、证人林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1月,他们将坐落福州市仓山区某镇某村的厂房别离出租给卢某某和翁某某。
3、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出具的环保行政案子查询陈述及附件、查询问询笔录、现场查看(勘测笔录),证明2013年8月8日,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执法人员会同福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涉案电镀厂进行查看,发现电镀厂正在出产,未建造废水处理施行,出产电镀废水漫流在车间地面上,经过一根暗管排到车间外的暗沟,并穿过马路排入对面的雨水沟。该厂于2013年8月1日曾被仓山环保局查封,但被人撕毁封条恢复出产。随即执法人员对电镀厂进行查办,对现场工人进行问询,并现场进行了采样监测。
4、现场勘验查看工作记载,证明涉案电镀厂的方位、状况。
5、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闽环站(2013)C103《监测陈述》、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出具的《关于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数据予以认可的批复》,证明电镀厂车间地面水总铬含量57.8mg/L;车间外暗管排放口总铬含量70.8mg/L。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对该监测数据予以认可。
6、被告人翁某某的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翁某某的身份状况。
7、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1月份左右,他在福州市仓山区某镇某村租了一厂房办电镀厂,电镀厂没有经过工商、税务、环保等部分同意。电镀厂有酸洗槽、水洗槽、电镀槽。由于污水净化设备本钱太高,所以他给在这些槽子都安装了管道,管道埋在地下,污水则经过地下管道通往大门旁的休息室地下,再排到外面的污水沟里。8月1日,仓山环保局过来查封,他把封条撕了持续出产。8月8日福建省环境环保厅的执法人员下来查看。9月23日,他到仓山刑侦大队投案。
本院以为,被告人翁某某违背国家规定,不合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超越国家污染物排放规范三倍以上,严峻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建立。辩解人提出被告人翁某某违法情节明显细微的定见与现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用。辩解人提出电镀厂车间内总铬超支56倍,而车间外雨水沟总铬超支104倍,不契合常理,并以为存在周围其他工厂向雨水沟内排污的或许的定见。经查,房东林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地点周围还有其他工厂,不能扫除其他工厂向雨水沟排污的或许。故该辩解定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用。被告人翁某某提出从事镀锌加工时刻只要一个月的辩解,与客观现实不符,该辩解定见本院不予采用。案发后,被告人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首要罪过,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主张恰当,本院予以采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环境污染刑事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第(三)项、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定如下:
被告人翁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6日起至2014年11月25日止。罚金应于判定收效后三个月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某某
人民陪审员 施某某
人民陪审员 徐某某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 某
以上便是污染环境的刑事判定书的一个事例,不难看出,污染环境的赏罚也不轻,所以咱们都要保护环境,保护环境不只是为了不被赏罚,更是为了咱们自己今后的日子。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咱们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