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对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有哪些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8 15:33上海经济困难家庭能够提取公积金付出物业费,可是需求满意必定的条件。下面听讼网小编就对这一方针的细节规则做一个具体的解读。
一、适用范围。凡购买并自住共有产权保证房(经济适用住宅)的员工或寓居本市自有住宅,且月收入低于(含)本市当年度最低月工资规范的经济困难员工家庭,能够请求提取住宅公积金付出物业服务费。
二、提取条件。提取住宅公积金付出物业服务费需求一起具有两个条件,一是未运用过住宅公积金或曾运用过住宅公积金但已结清借款;二是提取住宅公积金付出物业服务费的住宅应为政府确定的共有产权保证房(经济适用住宅)或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宅。
三、提取方法。契合条件的员工家庭,每月可提取的住宅公积金额度最高不超越实践需付出月物业服务费的50%,并以转账方法直接转入物业公司账户。
四、提取时刻。市公积金处理中心各区、县处理部从本年5月1日起开端受理此项事务。契合提取条件的员工可按规则每半年一次提出请求,所提住宅公积金用于付出2012年1月今后发作的物业服务费。
五、提取审阅。请求人应供给由市或区、县住宅保证部分确定的购房合同、房地产权证、已付出物业服务费的有用证明等资料,向市公积金处理中心各区、县处理部提出请求。经审阅赞同后,请求人凭准予提取批阅单及相关证明资料到建行各区、县支行住宅公积金事务网点处理转账手续。
这一方针的推出,标志着本市住宅公积金运用功用的进一步拓宽,住宅公积金准则在支撑本市中低收入员工家庭住宅消费、改进住宅困难家庭寓居条件、促进本市住宅保证体系建造方面作出了新的奉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