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行政合同无效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3 17:16
行政合同签订了,也进行了公证了,但它依然是有或许是无效的。一旦契合行政合同无效的条件,就能够请求相关的认证,保证合同的效能不会再持续的施行。那么,行政合同无效的条件有哪些?就行政合同无效常识听讼网小编为你带来介绍。
行政合同无效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私法合同规矩而无效
严厉来说,关于将私法合同规矩引进到行政法领域,以此来辅导行政合同无效景象的建立,学者们普遍以为,其可行性能够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说:榜首,用私法上的合同精力来补偿传统权利行政的缺乏,能够说,行政合同是民事合同原理内行政权作用上的运用和开展,即运用合同的方法将国家所要到达的公事方针固定化、法令化,尊重相对方的意思自治与相等位置。行政合同的这种特性决议了蕴含着合同精力的私法准则理应内行政契约中取得使用。第二,公法与私法的共通性。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以为:“不管是公法或私法,在许多地方都存在着共通的准则,跟着就有一起的观念,所以那些以公法和私法为异其领域而全无共通准则及其共通观念的建议,实难免错误,两者在某种程度内都由共通的准则所分配这点,是肯定不能否定的。”所以19世纪德国行政法学开山祖师奥托·迈耶所以为的“法的一般准则并不存在,公私法的混合联系也不存在,私法规矩不得弥补公法的短缺”的观点在公私法合作联系的实际冲击下,已不达时宜了,有越来越多的痕迹标明,公法和私法这两个法令领域存在穿插乃至相互弥补的情况。
将私法合同无效规矩引进到行政合同领域,这也是各国行政程序法的一般作法。行政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私法有关合同效能的规矩现已非常的稳当,法学界对无效规矩的研讨也非常深化,因此私法上关于合同无效规矩的一般规矩,只要与行政合同的本质属性不相违背,以及法令法规未作别的规矩,能够准用于行政合同。可是,在引用私法上对合同无效的规矩时,咱们应当认真地汲取德国在这方面的深入经验。德国行政程序法明确规矩,公法合同如准用民法规矩之成果无效者,无效。但是该规矩却引发了剧烈的争议,其原因在于,民法对合同无效原因的规矩过宽,与行政法上需尽量保持行政合同行为存续力(亦可说是稳定性或安定性)的思维相抵触。我国的民法通则亦对无效合同的规模规矩的较宽,使一些不应当为无效的合同也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在实践中发作了消沉的作用,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和糟蹋,也晦气于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毅力和利益,晦气于买卖的发作。为此,我国1999年经过的合同法对合同无效原因经过重复评论之后,对民法通则的规矩作了较大的批改,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规模,仅规矩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订立合同,危害国家利益;(2)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许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方法掩盖不合法意图;(4)危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矩。一起,合同法还对我国原有的合同准则作了重要开展,严厉界定了无效合同与效能待定的合同、可吊销合同的边界,完善了合同效能的相关规矩,然后消除了原有的无效合同准则所发作的消沉作用。合同法规矩的无效合同原因,仅仅在民法通则,与德国法比较,规模也小得多。适用于行政合同之上,不至发作德国行政程序法之晦气成果,当可作为供认行政合同无效之标准。
因行政行为无效而无效
行政合同作为现代行政的一种重要行为方法,与单独行政行为相同同归于行政行为领域。当行政合同用以替代的单独行政行为存在无效的事由时,也必定会导致行政合同无效。不然,行政主体能够使用订立行政合同的方法将无效的行政行为转换为合法的行政合同,然后发作躲避法令的作用。因此,德国行政程序法第59条第2款规矩,如(公法合同替代的)行政行为具相应内容即无效,公法合同无效。如行政行为具相应内容,就会因不归于第46条所指的程序或方法瑕疵而违法,且合同签定者明知这一点的(公法合同无效)。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也作了类似规矩。
那么,行政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无效呢?一般以为,当行政行为存在严峻的、显着的瑕疵时,不能供认其具有法令效能,然后无效。这些瑕疵景象大致包含:(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严峻的违法景象或具有显着的违法景象;(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显着逾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3)无行政主体资格的主体所为的行为;(4)行政主体受钳制而为的行政行为;(5)没有或许施行的行政行为。
在私法行为中,但凡违背法令强制性规矩的,不管其违法景象归于细微仍是严峻,成果一概无效。我国合同法也将违背法令法规强制性规矩的合同作为无效合同。但就行政行为而言,则依其是否契合严峻违法这一无效标准来决议其效能。也就是说,需差异行政合同的细微违法和严峻违法等景象,着重只要严峻才无效。例如,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4条第1款规矩:行政行为具有严峻瑕疵,该瑕疵按所考虑的全部情况正确判别属显着者,行政行为无效。所以,行政行为是否无效取决于有权机关对其内容或方法上是否显着严峻违法的判别,不然即便违法也是有用的。可见,当行政合同的无效规矩一起适用行政行为无效和私法合同无效规矩时, 因两者对违法瑕疵的严峻程度要求不同, 会发作适用上的抵触。那么,该抵触又当怎么处理呢?咱们说,行政合同尽管继承了私法中的许多基本准则,乃至直接沿用了许多的私法合同规矩,但作为行政主体施行行政的一种重要行为方法,其本质上仍属公法行为。该公法行为性质决议了对其无效的界定有必要首要从公法而不是私法的视点予以调查。“这种以公法作用的发作为意图的公法上的合同, 其本身具有公共性质必定决议了仅从当事人利害联系调整的视点规矩的私法规矩,不能原封不动的适用,而有必要从公共福利的视点予以特别的考虑。” “只要行政法未作特别规矩者,且更进一步,即便行政法未作特别规矩,适用民法规矩也不致发作与行政合同的行政性不相容成果者,方有适用民法规矩之或许。不然假如发作与行政合同行政性不相容的情况,则有必要调查对民法规矩作若干批改,以消弭不相容性。”因此,当私法合同无效规矩与行政行为无效规矩发作抵触时,应当优先适用行政行为的相关规矩,只要如此,方与行政合同的本质属性相合。
根据行政合同的特性无效者无效
行政合同的品种许多,不同行政合同具有不同特色,因此不同品种的行政合同会存在有别于一般无效规矩的特别规矩,这是根据特定行政合同的特别性所作的处理。相应地,假如该特别行政合同违背了特别规矩,也会无效。例如,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勾结而订立宽和合同,或对现实或不明确的法令情况未经合理判别,即签定的宽和合同。又如,使相对人承当没有法令根据的给付责任,或许行政主体出卖公权利的双务合同等等。此外,假如行政合同违背了容许性,即根据所触及的法令事务的性质或法令规矩,不得订立行政合同的,该行政合同无效。
违背方法要件的行政合同无效
大都国家立法要求行政合同应采纳书面方法,并以强制性标准的方法予以规矩。故而,书面方法系行政合同的法定方法而非约好方法。在私法上,违背法定方法的合同导致何种成果,在审判实践和理论上均有不同见地,有建议无效的,也有建议未收效或不具有对立效能的。笔者以为,行政合同触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联系,因此经过书面方法有助于提高法的安定性,防止纷争,一旦合同当事人未能采纳书面方法,只能是无效之一种成果。当然,各国在要求行政合同选用书面方法的一起,亦多一起规矩,法令对行政合同的方法还有规矩的。那么,法令对行政合同方法的其他规矩,既或许愈加严厉,亦或许较书面方法更为宽松。一旦特别法对特定行政合同的方法作出破例之规矩,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准则,天然应当适用该其他规矩。
行政合同无效确定包含许多内容,有条件最好请个专业律师来打点,听讼网有许多律师能够给你供给协助。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