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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受到的限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0 22:57
有限合伙企业由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一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职责,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款承当职责。那么你知道有限合伙人的权力遭到的约束有哪些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来为你答复,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法令咨询:有限合伙人的权力要遭到哪些约束
律师答复:
有限合伙人以不实行合伙企业业务为价值,取得对合伙企业债款承当的有限职责的权力。因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权力是遭到必定的约束的,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则: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对合伙企业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实行合伙业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相关法令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十四条建立合伙企业,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许实践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称号和出产经营场所;
(五)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称号中应当标明“一般合伙”字样。
第十六条合伙人能够用钱银、什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许其他产业权力出资,也能够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什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许其他产业权力出资,需求评价作价的,能够由整体合伙人洽谈确认,也能够由整体合伙人托付法定评价组织评价。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价方法由整体合伙人洽谈确认,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好的出资方法、数额和缴付期限,实行出资责任。
以非钱银产业出资的,按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需求处理产业权搬运手续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称号和首要经营场所的地址;
(二)合伙意图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名字或许称号、居处;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法、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本分管方法;
(六)合伙业务的实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方法;
(九)合伙企业的闭幕与清算;
(十)违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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