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取保候审保证金制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8 18:421996年3月17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批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强制办法”中的第53条规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确保人或许交纳确保金。笔者以为,取保候审确保金准则的建立,不仅仅是对取保方式的添加,更为重要的是对我国长期以来在刑事诉讼强制办法规则方面的重大突破,也完成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逐渐与世界通行的司法常规趋同与联接。在实践中,因为刑诉法对确保金准则的规则也较为准则和抽象,人们对该项法律准则缺少必要知道和操作经历,关于取保候审准则存在的坏处以及怎么完善评论颇多。为此,笔者专题就取保候审确保金准则进行论述,以期与司法界同仁一起讨论。
一、取保候审确保金的概念与沿革
(一)概念
取保候审确保金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则,结合案子的具体情况,决议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纳取保候审强制办法时,责令其交纳必定数量的钱银,以确保其不躲避侦办或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法律准则。从取保候审确保金的概念可看出,该项法律准则具有以下特色:
1、它是以供给产业担保的刑事诉讼强制办法。
2、有权提出适用确保金的主体为司法机关。
3、确保金的适用对象是刑事诉论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4、适用的时刻能够发生于刑事诉讼的侦办、申述或审判的不同阶段。
5、适用的意图在于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6、担保资产的性质仅限于钱银,而不得以其他产业方式代替。
7、确保金的交还或没收规则兼有担保、戒备和赏罚三重特点。
(二)取保候审确保金准则的沿革
在一般法系中,保释是指以向法官交纳必定数额的金钱或付款确保书为条件,而将处于拘押状态下的人开释的一种办法。该项法律准则最早源于西方。在实施“人保和财保”两层保释准则的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由被告人供给产业担保而取得必定期间的人身自由始终是取保候审的首要方式。如前联邦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162条规则:1、担保能够用贮存的现金或证券,能够用产业作为典当或许能够请出恰当的人为确保人。2、审判官能够酌量决议担保金额和担保的品种。再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95条在规则保释金准则外,还规则“裁判所以为恰其时,能够将拘押中的被告人托付于其亲属、维护集体及其别人”。因为受大陆法系法学思维的深刻影响,旧中国国民党政府在刑事立法中也根本沿用了德、日等国家在取保候审方式方面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