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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本人签订的合同 能否申请确认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2 13:24
【案情】王伟原为花花公司股东,2005年1月13日,花花公司处理公司改变挂号,股东改变为林某。在花花公司的工商档案中存在一份落款时刻为2005年1月13日的《股权转让协议》,协议内容体现为王伟将其持有的86.7%股权转让给林某。后经笔迹判定,协议落款处“王伟”的签字并非王伟自己所写。王伟以为,他从未与林某对股权转让事项进行洽谈,且对此并不知情,诉请法院承认落款时刻为2005年1月13日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不合】关于是否应承认合同无效,存在两种不同的观念。第一种观念以为,应该支撑原告诉讼请求。其理由为,经过冒充别人签名而将别人持有的股份改变为自己持有或改变为与自己有利害联系的人一切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四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从自愿、公正、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准则的规则,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因而,讼争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无效的。第二种观念以为,不能支撑原告诉讼请求。其理由为,讼争的《股权转让协议》尽管具有了合同的方式要件,但由于该协议并不是当事人两边洽谈并达到合意的成果,而是别人冒充原告签名完成了整个“协议”,故讼争的《股权转让协议》因缺少合同树立的本质要件而不能树立。【管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一方面,合同树立有必要一起具有方式要件和本质要件。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树立、改变、停止民事权利责任的协议,是两边或多方民事法令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则,民事法令行为是公民或许法人树立、改变、停止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的合法行为。本案中的“协议” 尽管具有了合同的方式特征,但因其违反了法令的相关规则,系一方假造的,不具缔约合意,是单独所为的无效民事行为的产品,不符合合同树立的本质要件,致使合同没有依法树立。另一方面,一份合同的效能应以合同树立为条件。合同树立是当事人经过洽谈、达到合意从而树立合同联系的法令现实,合同效能是依法树立的合同所发生的法令结果。合同是否有用是以合同是否依法树立为判别根据的。一般来说,若合同是依法树立的,则自树立时收效(附期限、附条件的合同在外)。本案中,讼争协议不具有合同树立的本质要件,没有依法树立,也就失去了判别合同效能的条件,因而不能支撑原告的诉求承认合同无效。当事人能够经过请求工商挂号部分吊销股权改变等途径保护本身的合法权益。作者: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钟强 葛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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