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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不开发票有哪些涉税风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4 03:18

问:公司预收账款较多,发货时有些客户暂时不让开增值税发票,等今后需求发票时再开具,这样处理是否有危险?
答:《增值税暂行法令》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出售货品或许应税劳务,为收讫出售金钱或许获得讨取出售金钱凭据的当天为增值税交税责任发作时刻;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则,法令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的收讫出售金钱或许获得讨取出售金钱凭据的当天,按出售结算方法的不同,详细为:
(四)采纳预收货款方法出售货品,为货品宣布的当天,但出产出售出产工期超越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只、飞机等货品,为收到预收款或许书面合同约好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用规则》(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则,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完全,与实践买卖相符;
(二)笔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政专用章或许发票专用章;
(四)依照增值税交税责任的发作时刻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增值税暂行法令》第九条规则,交税人购进货品或许应税劳务,获得的增值税扣税凭据不符合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则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依据上述规则,贵公司以预收货款方法出售货品(贵公司不属于出售出产工期超越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只、飞机等货品),在货品宣布的当天发作增值税交税责任。贵公司应在增值税交税责任发作时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
购货方依据自己对发票的需求时刻获得的不符合规则的发票,将会有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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