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垦总局驻儋州市办事处诉海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上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7 09:36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定书
(2005)琼行终字第131号
托付代理人郭健君,海南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海南省农垦总局驻儋州市办事处(以下简称农垦办事处)因其诉被上诉人海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吴青行政复议决议一案,不服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5)海南行初字第126号行政判定,于2005年8月10日通过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书面审理。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延伸审理期限至2005年12月24日,现已审理完结。经审理查明,1994年11月,儋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儋州市政府)给农垦办事处颁布儋国用(那大)字第225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2254号《疆土证》)。2004年12月,吴青知道儋州市政府给农垦办事处颁布2254号《疆土证》后,向省政府恳求复议。省政府受理后,于2005年1月11日宣布琼府法复答字(2005)08号《行政复议答复告诉书》,告诉儋州市政府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告诉书》后十日内提交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的根据、根据。在法定期限内,儋州市政府未作答复,也没有提交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的根据、根据和其他有关资料。省政府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则,作出琼府复决字(2005)第8号《行政复议决议书》(以下简称第8号复议决议),决议吊销儋州市政府颁布的2254号《疆土证》。农垦办事处不服该决议,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以为,本案检查的详细行政行为是省政府作出的第8号复议决议。本案中,吴青不服儋州市政府给农垦办事处颁布2254号《疆土证》向省政府恳求复议,省政府受理其复议恳求后,已在法定时间内告诉儋州市政府提交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的根据、根据,但儋州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亦未提交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的根据、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则,省政府据此吊销儋州市政府给农垦办事处颁布的2254号《疆土证》的详细行政行为正确,应予保持。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则,判定保持省政府作出的第8号复议决议。农垦办事处上诉称:一审中上诉人提出恳求吊销省政府第8号复议决议以及保持2254号《疆土证》的诉讼恳求,一审法院并未对上诉人的诉讼恳求和理由是否应当支撑进行说理和评判,其作出保持省政府的第8号复议决议的判定,是无视上诉人的诉求,未实行其法定的审判责任,应予吊销。儋州市人民政府给上诉人颁布的2254号《疆土证》的行为,现实充沛、法令适用精确,应予保持。争议土地及地上房子已通过司法检查,海南中院已作出了终审裁判,省政府不应再受理此案,也不能作出与人民法院的判定相违背的行政决议。恳求吊销一审判定及省政府作出的第8号复议决议,保持儋州市政府颁布的2254号《疆土证》。省政府辩称:吴青不服儋州市政府于1994年11月给农垦办事处颁布的2254号《疆土证》,恳求行政复议,省政府依法受理后,向儋州市政府送达了恳求书副本和答复告诉书。在法定期限内,儋州市政府未作答复,也没有提交最初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根据、根据。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则,作出第8号复议决议,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恳求保持一审判定。被上诉人吴青未提交书面辩论定见。本院以为,吴青不服儋州市政府给农垦办事处颁布2254号《疆土证》,向省政府恳求行政复议,省政府受理该复议恳求后,已向儋州市政府送达了恳求书副本及答复告诉书,因为儋州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复,也未提交颁证时的根据、根据和其他有关资料,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被恳求人不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则提出书面答复、提交最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根据、根据和其他有关资料的,视为该详细行政行为没有根据、根据,决议吊销该详细行政行为"的规则,作出第8号复议决议,并未违背法令的规则。农垦办事处以为一审法院未对其诉讼恳求和理由加以确定和说理,无视其诉求,未实行法定的审判责任,因为本案被诉的是省政府作出的第8号复议决议,而非儋州市政府颁布2254号《疆土证》的详细行政行为,一审法院对省政府作出第8号复议决议确定的现实和适用的法令已进行了检查,农垦办事处的建议无现实和法令根据,本院不予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