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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5年没住 邻居拿来当仓库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8 03:50
案情:
刘先生的姐姐2008年在某小区买了一套房子,2009年交房后留了一把钥匙在物业管理处,但一向没有装饰,也没有入住。今年过年回来,计划去买的房子看看,但却发现自家房内客厅堆积着不少建材、废物和腊肉。门口摆了鞋架,房子卧室内还有宠物粪便。了解后才知道,原来是街坊在物业处拿了房子的钥匙,把许多东西放了进来。就这样,刘先生姐姐买的房子就成了街坊的库房。可物业从未向刘先生他们提过此事。过后,街坊向刘先生表明抱歉,乐意象征性的补偿200元。但刘先生以为,街坊未经答应就搬东西进来,完全是违法的行为。在未奉告自己的情况下,就私行开门进入屋内,现已危害了自己的权益,已然街坊放了东西在自己家里,就算租用了自己的房子,按理就该付房租。
律师说法:业主应向物业索赔
依据《物权法》规则,房子的运用、收益、处置和占有权力都归所有者。但在刘先生的遭受中,他把钥匙交给物业,而街坊是从物业处拿的钥匙,这与街坊破门而入不同。因而,街坊是否危害刘先生的利益,还要看三方的约好。一方面是交给钥匙时,要看两边的约好仅仅保管,仍是触及房子租借、生意。别的是刘先生的街坊和物业有无利益来往。刘先生只能向物业进行索赔,而物业能够向街坊进行索赔。
相关法律常识: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许动产,依法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
第四十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许动产上建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力,不得危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一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保管人违背前款规则,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危害补偿职责。
第三百七十二条 保管人不得运用或许答应第三人运用保管物,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第三百七十三条 第三人对保管物建议权力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纳保全或许实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实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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