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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提出行政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0 11:17
一、对县级以上当地各级公民政府作业部分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请求人挑选,能够向该部分的本级公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向上一级主管部分请求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办理等实施笔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分请求行政复议。
对当地各级公民政府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当地公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公民政府依法建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当地公民政府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请求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分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分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向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能够向国务院请求判决,国务院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则作出终究判决。
二、对上述规则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安排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则请求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依法建立的派出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建立该派出机关的公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作业部分依法建立的派出机构按照法令、法规或许规章规则,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建立该派出机构的部分或许该部分的本级当地公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
(三)对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办理该安排的当地公民政府、当地公民政府作业部分或许国务院部分请求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许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一起的名义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一起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行政复议;
(五)对被吊销的行政机关在吊销前所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持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行政复议。
有上述所列景象之一的,请求人也能够向详细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当地公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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