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0 21:51状况:有用发布日期:1994-12-26收效日期:1994-12-26发布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1994]2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处理方法》发给你们,自1995年1月1日起履行。附件:《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处理方法》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处理方法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交税环节有关问题的告诉》(以下简称《告诉》)(财税字[94]095号)的有关规则,特制定本方法。一、金银首饰的规模《告诉》第一条所称“金银首饰的规模”不包含镀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二、零售事务的规模《告诉》第三条所称“金银首饰的零售事务”是指将金银首饰出售给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金银首饰出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事务(还有规则者在外)。下列行为视同零售事务:(一)为运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加工包含带料加工、创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事务,不包含修补、清洗事务。(二)运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奉送、资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赏等方面。(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同意运营金银首饰批发事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出售给运营单位。三、应税与非应税的区分(一)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同意运营金银首饰批发事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出售给一起持有《运营金银制品事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影印件及《金银首饰购货(加工)处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款式及填写阐明附后,略)的运营单位,不征收消费税,但其有必要保存购货方的上述证件,不然一概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二)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从事金银首饰加工事务的单位为一起持有《许可证》影印件及《证明单》的运营单位加工金银首饰,不征收消费税,但其有必要保存托付方的上述证件,不然一概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三)运营单位兼营出产、加工、批发、零售事务的,应别离核算出售额,未别离核算出售额或许区分不清的,一概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四、交税地址交税人总组织与分支组织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组织应交税款应在所在地交纳。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级国家税务局同意,交税人分支组织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组织汇总向总组织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交纳。固定业户到外县(市)暂时出售金银首饰,应当向其组织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请求开具外出运营活动税收处理证明,回其组织所在地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交税。未持有其组织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核发的外出运营活动税收处理证明的,出售地主管国家税务局一概按规则征收消费税。其在出售地发作的出售额,回组织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则申报交税,在出售地交纳的消费税款不得从应交税额中扣减。五、金银首饰消费税交税人的确定(一)请求处理金银首饰消费税交税人确定(以下简称消费税确定)的运营单位,应自收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运营金银制品事务的批件及有关证件、材料,向核算地县以上国家税务局请求处理税务挂号,并一起请求处理消费税确定挂号。原有的运营单位,应自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从头审阅《许可证》准予持续运营的告诉之日起30日内,到核算地县以上国家税务局请求处理消费税确定挂号。运营单位处理消费税确守时,应照实填写《金银首饰消费税交税人确定挂号表》(表样附后,略),并供给下列有关证件、材料:1.请求处理消费税确定的书面报告;2.中国人民银行准予从事金银首饰运营事务的批件或《许可证》;3.《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