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7 22:04
为了对武士违背责任违法进行惩治,我国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则拟定了《武士违背责任罪案子立案规范的规则》,快来跟从听讼小编的脚步一同了解了解关于这项规则的详细内容吧,祝您阅览愉快!
武士违背责任罪案子立案规范的规则
为了依法惩治武士违背责任违法,维护国家军事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规则,结合戎行司法实践,拟定本规则。
第一条
战时违抗指令案
战时违抗指令罪是指战时违抗指令,对作战形成危害的行为。
违抗指令,是指片面上出于成心,客观上违背、抵抗首长、上级职权规模内的指令,包含回绝承受指令、拒不实行指令,或许不依照指令的详细要求举动等。
战时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
打乱作战布置或许贻误战机的;
形成作战使命不能完结或许缓慢完结的;
形成我方人员逝世一人以上,或许重伤二人以上,或许轻伤三人以上的;
形成兵器配备、军事设备、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使命完结的;
对作战形成其他危害的。
第二条
隐秘、谎称军情案
隐秘、谎称军情罪是指成心隐秘、谎称军情,对作战形成危害的行为。
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
形成首长、上级决议方案失误的;
形成作战使命不能完结或许缓慢完结的;
形成我方人员逝世一人以上,或许重伤二人以上,或许轻伤三人以上的;
形成兵器配备、军事设备、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使命完结的;
对作战形成其他危害的。
第三条
拒传、假传军令案
拒传军令罪是指负有传递军令责任的武士,明知是军令而成心回绝传递或许延迟传递,对作战形成危害的行为。
假传军令罪是指成心假造、篡改军令,或许明知是假造、篡改的军令而予以传达或许发布,对作战形成危害的行为。
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
形成首长、上级决议方案失误的;
形成作战使命不能完结或许缓慢完结的;
形成我方人员逝世一人以上,或许重伤二人以上,或许轻伤三人以上的;
形成兵器配备、军事设备、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使命完结的;
对作战形成其他危害的。
第四条
屈服案屈服罪是指在战场上苟且偷生,主动放下兵器屈服敌人的行为。
凡涉嫌屈服敌人的,应予立案。
第五条
战时惊惶万状案
战时惊惶万状罪是指在战役中或许在承受作战使命后,逃离战役岗位的行为。
凡战时涉嫌惊惶万状的,应予立案。
第六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案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是指指挥人员和值班、值班人员私行脱离正在实行责任的岗位,或许在实行责任的岗位上,严峻不负责任,不实行或许不正确实行责任,形成严峻结果的行为。
指挥人员,是指对部队或许部下负有安排、领导、办理责任的人员。专业主管人员在其业务办理规模内,视为指挥人员。
值班人员,是指戎行各单位、各部门为坚持指挥或许实行责任不间断而建立的、负责处理本单位、本部门特定业务的人员。
值班人员,是指正在担任保镳、巡查、调查、纠察、押运等勤务,或许作战勤务作业的人员。
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
形成重大使命不能完结或许缓慢完结的;
形成逝世一人以上,或许重伤三人以上,或许重伤二人、轻伤四人以上,或许重伤一人、轻伤七人以上,或许轻伤十人以上的;
形成枪支、手榴弹、爆破设备或许子弹十发、雷管三十枚、导火线或许导爆索三十米、炸药一千克以上丢掉、被盗,或许不满规则数量,但结果严峻的,或许形成其他重要兵器配备、器件丢掉、被盗的;
形成兵器配备、军事设备、军用物资或许其他产业损毁,直接经济丢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许直接经济丢失、直接经济丢失算计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形成其他严峻结果的。
第七条
阻止实行军事职务案
阻止实行军事职务罪是指以暴力、要挟办法,阻止指挥人员或许值班、值班人员实行职务的行为。
凡涉嫌阻止实行军事职务的,应予立案。
第八条
指派部下违背责任案
指派部下违背责任罪是指指挥人员滥用职权,指派部下进行违背责任的活动,形成严峻结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
形成重大使命不能完结或许缓慢完结的;
形成逝世一人以上,或许重伤二人以上,或许重伤一人、轻伤三人以上,或许轻伤五人以上的;
形成兵器配备、军事设备、军用物资或许其他产业损毁,直接经济丢失二十万元以上,或许直接经济丢失、直接经济丢失算计一百万元以上的;
形成其他严峻结果的。
第九条
违令作战消沉案
违令作战消沉罪是指指挥人员违抗指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沉,形成严峻结果的行为。
违抗指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沉,是指在作战中成心违背、抵抗实行首长、上级的指令,面对战役使命而畏难怕险,怯战怠战,举动消沉。
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
打乱作战布置或许贻误战机的;
形成作战使命不能完结或许缓慢完结的;
形成我方人员逝世一人以上,或许重伤二人以上,或许轻伤三人以上的;
形成兵器配备、军事设备、军用物资或许其他产业损毁,直接经济丢失二十万元以上,或许直接经济丢失、直接经济丢失算计一百万元以上的;
形成其他严峻结果的。
第十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案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是指指挥人员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面对被敌人围住、追击或许阵地将被攻陷等危急状况恳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丢失的行为。
能救援而不救援,是指依据其时自己部队(分队)所在的环境、作战才能及所背负的使命,有条件安排救援却没有安排救援。
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
形成战役失利的;
形成阵地沦陷的;
形成包围严峻受挫的;
形成我方人员逝世三人以上,或许重伤十人以上,或许轻伤十五人以上的;
形成兵器配备、军事设备、军用物资损毁,直接经济丢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形成其他重大丢失的。
第十一条
武士叛逃案
武士叛逃罪是指武士在实行公事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许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
因对立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而出逃的;
把握、带着军事隐秘出境后滞留不归的;
请求政治避难的;
揭露宣告叛国言辞的;
投靠境外反抗安排或许安排的;
出逃至交兵对方区域的;
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活动的。
第十二条
不合法获取军事隐秘案
不合法获取军事隐秘罪是指违背国家和戎行的保密规则,采纳盗取、探听、收购办法,不合法获取军事隐秘的行为。
军事隐秘,是联系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依照规则的权限和程序确认,在必定时刻内只限必定规模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内容包含:
国防和武装力量建造规划及其施行状况;
军事布置,作战、练习以及处置突发事件等军事举动中需求操控知悉规模的事项;
军事情报及其来历,军事通讯、信息对立以及其他特种业务的手法、才能,暗码以及有关材料;
武装力量的安排编制,部队的使命、实力、状况等状况中需求操控知悉规模的事项,特别单位以及师级以下部队的编号;
国防发动方案及其施行状况;
兵器配备的研发、出产、配备状况和弥补、修理才能,特种军事配备的战术技能功能;
军事学术和国防科学技能研讨的重要项目、效果及其运用状况中需求操控知悉规模的事项;
戎行政治作业中不宜揭露的事项;
国防费分配和运用的详细事项,军事物资的筹集、出产、供应和储藏等状况中需求操控知悉规模的事项;(十)军事设备及其维护状况中不宜揭露的事项;
(十一)对外军事沟通与协作中不宜揭露的事项;
(十二)其他需求保密的事项。
凡涉嫌不合法获取军事隐秘的,应予立案。
第十三条
为境外盗取、探听、收购、不合法供给军事隐秘案
为境外盗取、探听、收购、不合法供给军事隐秘罪是指违背国家和戎行的保密规则,为境外的安排、安排、人员盗取、探听、收购、不合法供给军事隐秘的行为。
凡涉嫌为境外盗取、探听、收购、不合法供给军事隐秘的,应予立案。
第十四条
成心走漏军事隐秘案
成心走漏军事隐秘罪是指违背国家和戎行的保密规则,成心使军事隐秘被不该知悉者知悉或许超出了限制的触摸规模,情节严峻的行为。
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
走漏绝密级或许机密级军事隐秘一项(件)以上的;
走漏隐秘级军事隐秘三项(件)以上的;
向大众分布、传达军事隐秘的;
走漏军事隐秘形成严峻危害结果的;
运用职权指派或许逼迫别人走漏军事隐秘的;
负有特别保密责任的人员泄密的;
以牟取私益为意图走漏军事隐秘的;
实行重大使命时泄密的;
有其他情节严峻行为的。
第十五条
过错走漏军事隐秘案
过错走漏军事隐秘罪是指违背国家和戎行的保密规则,过错走漏军事隐秘,致使军事隐秘被不该知悉者知悉或许超出了限制的触摸规模,情节严峻的行为。
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
走漏绝密级军事隐秘一项(件)以上的;
走漏机密级军事隐秘三项(件)以上的;
走漏隐秘级军事隐秘四项(件)以上的;
负有特别保密责任的人员泄密的;
走漏军事隐秘或许丢失军事隐秘载体,不依照规则陈述,或许不照实供给有关状况,或许未及时采纳补救措施的;
有其他情节严峻行为的。
第十六条
战时造谣惑众案
战时造谣惑众罪是指在战时造谣惑众,不坚定军心的行为。
造谣惑众,不坚定军心,是指成心假造、分布流言,鼓动怯战、厌战或许恐惧心情,迷惑官兵,形成或许足以形成部队心情惊惧、士气不振、军心涣散的行为。
凡战时涉嫌造谣惑众,不坚定军心的,应予立案。
第十七条
战时自伤案
战时自伤罪是指在战时为了躲避军事责任,成心伤害自己身体的行为。
躲避军事责任,是指躲避临战预备、作战举动、战场勤务和其他作战保证使命等与作战有关的责任。
凡战时涉嫌自伤致使不能实行军事责任的,应予立案。
第十八条
逃离部队案
逃离部队罪是指违背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峻的行为。
违背兵役法规,是指违背国防法、兵役法和戎行条令法令以及其他有关兵役方面的法律规则。
逃离部队,是指私行脱离部队或许经同意外出逾期拒不归队。
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
逃离部队持续时刻达三个月以上或许三次以上或许累计时刻达六个月以上的;
背负重要责任的人员逃离部队的;
策划三人以上或许钳制别人逃离部队的;
在实行重大使命期间逃离部队的;
带着兵器配备逃离部队的;
有其他情节严峻行为的。
第十九条
兵器配备肇事案
兵器配备肇事罪是指违背兵器配备运用规则,情节严峻,因此发作责任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形成其他严峻结果的行为。
情节严峻,是指成心违背兵器配备运用规则,或许在运用过程中严峻不负责任。
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
影响重大使命完结的;
形成逝世一人以上,或许重伤二人以上,或许轻伤三人以上的;
形成兵器配备、军事设备、军用物资或许其他产业损毁,直接经济丢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许直接经济丢失、直接经济丢失算计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严峻危害国家和戎行名誉,形成恶劣影响的;
形成其他严峻结果的。
第二十条
私行改变兵器配备编配用处案
私行改变兵器配备编配用处罪是指违背兵器配备办理规则,未经有权机关同意,私行将编配的兵器配备改作其他用处,形成严峻结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
形成重大使命不能完结或许缓慢完结的;
形成逝世一人以上,或许重伤三人以上,或许重伤二人、轻伤四人以上,或许重伤一人、轻伤七人以上,或许轻伤十人以上的;
形成兵器配备、军事设备、军用物资或许其他产业损毁,直接经济丢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许直接经济丢失、直接经济丢失算计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形成其他严峻结果的。
第二十一条
偷盗、争夺兵器配备、军用物资案(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条)
偷盗兵器配备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隐秘盗取兵器配备的行为。
争夺兵器配备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乘人不备,公开攫取兵器配备的行为。
凡涉嫌偷盗、争夺兵器配备的,应予立案。
偷盗军用物资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隐秘盗取军用物资的行为。
争夺军用物资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乘人不备,公开攫取军用物资的行为。
凡涉嫌偷盗、争夺军用物资价值二千元以上,或许不满规则数额,但结果严峻的,应予立案。
第二十二条
不合法出卖、转让兵器配备案
不合法出卖、转让兵器配备罪是指不合法出卖、转让兵器配备的行为。
出卖、转让,是指违背兵器配备办理规则,未经有权机关同意,私行用兵器配备交换金钱、资产或许其他利益,或许将兵器配备奉送别人的行为。
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
不合法出卖、转让枪支、手榴弹、爆破设备的;
不合法出卖、转让子弹十发、雷管三十枚、导火线或许导爆索三十米、炸药一千克以上,或许不满规则数量,但结果严峻的;
不合法出卖、转让兵器配备零部件或许修理器件、设备,致使兵器配备作废或许直接经济丢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不合法出卖、转让其他重要兵器配备的。
第二十三条
遗弃兵器配备案
遗弃兵器配备罪是指负有保管、运用兵器配备责任的武士,违抗指令,成心遗弃兵器配备的行为。
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
遗弃枪支、手榴弹、爆破设备的;
遗弃子弹十发、雷管三十枚、导火线或许导爆索三十米、炸药一千克以上,或许不满规则数量,但结果严峻的;
遗弃兵器配备零部件或许修理器件、设备,致使兵器配备作废或许直接经济丢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遗弃其他重要兵器配备的。
第二十四条
丢失兵器配备案
丢失兵器配备罪是指丢失兵器配备,不及时陈述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行为。
其他严峻情节,是指丢失兵器配备严峻影响重大使命完结的;给人民群众生命产业安全形成严峻危害的;丢失的兵器配备被敌人或许境外的安排、安排和人员或许国内恐惧安排和人员运用,形成严峻结果或许恶劣影响的;丢失的兵器配备数量多、价值高的;战时丢失的,等等。
凡涉嫌丢失兵器配备不及时陈述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应予立案。
第二十五条
私行出卖、转让戎行房地产案
私行出卖、转让戎行房地产罪是指违背戎行房地产办理和运用规则,未经有权机关同意,私行出卖、转让戎行房地产,情节严峻的行为。
戎行房地产,是指依法由戎行运用办理的土地及其地上地下用于营房保证的建筑物、构筑物、隶属设备设备,以及其他附着物。
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
私行出卖、转让戎行房地产价值三十万元以上的;
私行出卖、转让戎行房地产给境外的安排、安排、人员的;
私行出卖、转让戎行房地产严峻影响部队正常战备、练习、作业、日子和完结军事使命的;
私行出卖、转让戎行房地产给军事设备安全形成严峻危害的;
有其他情节严峻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优待部下案
优待部下罪是指滥用职权,优待部下,情节恶劣,致人重伤、逝世或许形成其他严峻结果的行为。
优待部下,是指采纳殴伤、体罚、冻饿或许其他有损身心健康的手法,糟蹋、糟蹋部下的行为。
情节恶劣,是指优待手法严酷的;优待三人以上的;优待部下三次以上的;优待伤病残部下的,等等。
其他严峻结果,是指部下不胜忍耐优待而自杀、自残形成重伤或许精神失常的;诱发其他案子、事端的;导致部下一人逃离部队三次以上,或许二人以上逃离部队的;形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凡涉嫌优待部下,情节恶劣,致人重伤、逝世或许形成其他严峻结果的,应予立案。
第二十七条
遗弃伤病武士案
遗弃伤病武士罪是指在战场上成心遗弃我方伤病武士,情节恶劣的行为。
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
为挟嫌报复而遗弃伤病武士的;
遗弃伤病武士三人以上的;
导致伤病武士逝世、失踪、被俘的;
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二十八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武士案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武士罪是指战时在救助医治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武士的行为。
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是指依据伤病武士的伤情或许病况,结合救助人员的技能水平、医疗单位的医疗条件及其时的客观环境等要素,能够给予救治而回绝抢救、医治。
凡战时涉嫌拒不救治伤病武士的,应予立案。
第二十九条
战时摧残居民、掠取居民资产案
战时摧残居民罪是指战时在军事举动区域摧残无辜居民的行为。
无辜居民,是指对我军无敌对举动的布衣。
战时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
成心形成无辜居民逝世、重伤或许轻伤三人以上的;
强奸无辜居民的;
成心损毁无辜居民资产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许不满规则数额,但手法恶劣、结果严峻的。战时掠取居民资产罪是指战时在军事举动区域掠夺、争夺无辜居民资产的行为。
战时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
掠夺无辜居民资产的;
争夺无辜居民资产价值二千元以上,或许不满规则数额,但手法恶劣、结果严峻的。
第三十条
私放俘虏案
私放俘虏罪是指私行将俘虏放走的行为。凡涉嫌私放俘虏的,应予立案。
第三十一条
优待俘虏案
优待俘虏罪是指优待俘虏,情节恶劣的行为。
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
指挥人员优待俘虏的;
优待俘虏三人以上,或许优待俘虏三次以上的;
优待俘虏手法特别残暴的;
优待伤病俘虏的;
导致俘虏自杀、逃跑等严峻结果的;
形成恶劣影响的;
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战士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战士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实行军事使命的预备役人员和其别人员涉嫌武士违背责任违法的案子。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告进入战争状况、部队受领作战使命或许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实行戒严使命或许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中的“违背责任”,是指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所规则的武士责任,包含武士的一起责任,战士、军官和首长的一般责任,各类主管人员和其他从事专门作业的武士的专业责任等。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有关违法数额“不满”,是指已达到该数额百分之八十以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中的“直接经济丢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联系而形成的产业损毁、削减的实践价值;“直接经济丢失”,是指由直接经济丢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丢失,包含失掉在正常状况下或许取得的利益和为康复正常办理活动或许为拯救现已形成的丢失所付出的各种费用等。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中的“兵器配备”,是施行和保证军事举动的兵器、兵器系统和军事技能器件的总称。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中的“军用物资”,是除兵器配备以外专供武装力量运用的各种物资的总称,包含配备器件、军需物资、医疗物资、油料物资、营房物资等。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中资产价值和丢失的确认,由部队驻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指定的价格业务安排进行评价。兵器配备、军事设备、军用物资的价值和丢失,由部队军以上单位的主管部门确认;有条件的,也能够由部队驻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指定的价格业务安排进行评价。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