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子女抚养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8 11:47
根据1993年11月3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抚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对子女抚育问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证子女的合法权益动身,结合爸爸妈妈两边的抚育才能和抚育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故分为如下景象: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践需要、爸爸妈妈两边的担负才能和当地的实践日子水平确认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份额给付。担负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份额可适当进步,但一般不得超越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份额确认。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进步或下降上述份额。2、抚育费应定时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许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资产折抵子女抚育费。4、爸爸妈妈两边能够协议子女随一方日子并由抚育方担负子女悉数抚育费。但经查实,抚育方的抚育才能显着不能保证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允许。5、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中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首要日子来源,并能保持当地一般日子水平的,爸爸妈妈可中止给付抚育费。6、没有独立日子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景象之一,爸爸妈妈又有给付才能的,仍应担负必要的抚育费:(1)损失劳动才能或虽未彻底损失劳动才能,但其收入不足以保持日子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日子才能和条件的。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育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持续抚育的,仍应由生爸爸妈妈抚育。7、《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明对立,并与该子女构成现实收养联系的,离婚后,应由两边担负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一直对立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育该子女。8、离婚后,一方要求改变子女抚育联系的,或许子女要求添加抚育费的,应另行申述。9、子女要求添加抚育费有下列景象之一,父或母有给付才能的,应予支撑。(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保持当地实践日子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践需要已超越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添加的。10、爸爸妈妈不得因子女改变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私行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恢复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