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子租借法令》中的公有住宅的一起寓居人,是指在公有住宅承租人逝世或许改变承租联系时,在该承租房子处实践寓居日子一年以上(特殊情况在外)并且本市无其他住宅或许虽有其他住宅但寓居困难的人,成婚、出世能够不受上述条件的约束。可是,这和
拆迁补偿时的同住人的概念略有不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子动迁
补偿款切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回答》中,将公有住宅的同住人界定为: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寓居房子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践寓居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宅或许虽有其他住宅但寓居困难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