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买来的宅基地房会被政府处罚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2 13:03【事例】
我是个农人,有两个儿子,但只要一处宅基地。1997年2月份,我的街坊周某因全家移居外地,便将他家的宅基地,连同房子等附属物以15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我。(2001年)今年春节往后,因大儿子预备成婚,我将该宅基地上的房子拆掉预备翻修一下。谁知,刚开始垒墙,县土地局就得知了状况,以“未经同意,不合法生意宅基地”为由,给我下达了行政处分决定书,期限要求我撤除违法修建,交还土地,并对我处以5000元的罚款。请问,县土地局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剖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3款规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吞、生意或许以其他方式不合法转让土地……”;该法第六十二条第3款规则:“乡村乡民住所用地,应经乡(镇)人民政府审阅,由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结合你供给的状况剖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九条规则:“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分。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前款规则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作之日起核算,违法行为有接连或许持续状况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核算。”从你的来信中能够看出,因而,县土地局无权再对你不合法生意宅基地的行为进行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1款规则:“乡村乡民未经同意或许采纳诈骗手法骗得同意,不合法占用土地建住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不合法占用的土地,期限撤除在不合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子。”
综上法规:
1)你以付出钱银的方式从周某手中获得宅基地运用权归于不合法生意宅基地的行为。一起,你在对该处宅基地获得运用权时,并未处理任何批阅手续。因而,县土地局有权对你的行为进行处理。
2)你与周某不合法生意宅基地的买卖行为发作在1997年2月份,县土地局对你的处分时刻是在2001年,这已超出了行政处分法中规则的“二年”有用处分期;
3)你在对该宅基地获得运用权时,并未处理任何批阅手续,而这种“占用行为”是一种处于接连状况的行为,不存在超越行政处分期的问题,故县土地局有权对此作出处理。
定论:
县土地局无权对你处以5000元的罚款,但有官僚求你撤除违法修建、交还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