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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有哪几种情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8 20:17
掠夺政治权力是指掠夺违法人参加国家办理和政治活动权力的惩罚办法。掠夺政治权力是一种资历刑,它以掠夺违法人的必定资历为内容。
我国刑法中的掠夺政治权力,是以掠夺政治权力这种资历为内容的,具有显着的政治性。从刑法规则看,掠夺政治权力既能够附加适用,也能够独立适用。
依据刑法和其它有关法令的规则,掠夺政治权力刑期的核算有以下四种状况:
1.独立适用掠夺政治权力的,其刑期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并履行。
2.判处控制附加掠夺政治权力的,掠夺政治权力的期限与控制的期限持平,一起起算,一起履行。控制期满解除控制,政治权力也一起康复。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掠夺政治权力的,掠夺政治权力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履行结束之日或许从假释之日起核算。可是,掠夺政治权力的效能当然施用于主刑履行期间。也就是说,主刑的履行期间尽管不计入掠夺政治权力的刑期,但违法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力。假如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未附加掠夺政治权力,违法分子在服主刑期间享有政治权力。准予其行使选举权,但其它政治权力的行使受到限制。
4.判处死刑(包含死缓)、无期徒刑附加掠夺政治权力终身的,刑期从判定发作法令效能之日起核算。
关于因确有悔改体现,或许建功体现,或许严重建功体现的违法分子的附加掠夺政治权力也应相应缩短.详细来说,有三种景象:
一、被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掠夺政治权力.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违法分子是附加掠夺政治权力终身,在被减为有期徒刑后,附加掠夺政治权力也应相应削减至3-10年;
二、被判处控制附加掠夺政治权力的罪犯,按刑法规则,原判附加掠夺政治权力的刑期与主刑持平,并一起履行,因而,被判控制的被弛刑后的附加掠夺政治权力的相应缩短,也应与弛刑后的控制期限持平,不然,不能一起履行;
三、被判有期徒刑弛刑后的附加掠夺政治权力的罪犯,弛刑后,附加掠夺政治权力应当相应缩短,详细缩短多少,应视详细状况而确认,最少缩短后的掠夺政治权力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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