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水路运输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3 21:42概要:不具有运送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水路货品运送违背法令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所签的运送合同无效;水路货品运送合同尽管无效,若合同现已实行,托运人仍应付出运费;《运单》没有托运人签章的,不能独自作为确定托运人的根据。
〔案情〕
原告:广州南边友联船务有限公司(简称友联公司)
被告:开平市均明运送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均明公司)
被告:广东开平涤纶企业集团公司(简称开平涤纶公司)
2001年8月16日,友联公司与均明公司签定了一份《运送协议》,约好:均明公司供给货品给友联公司运送,每吨运价暂定65元;均明公司在船只到港并受载时即付出该航次40%的运费给友联公司,余款在船只卸货后5天内付清。这以后,友联公司与均明公司又别离签定了九份《运送合同》,九份运送合同均没有记载签定时刻。
其间第一份《运送合同》约好:由友联公司“新泰源”轮承运均明公司事务,从开平涤纶公司码头至浙江上虞码头切片(货品称号),共1468包,分量1101吨;运费单价每吨65元,总运费71565元;发货时刻为2002年4月25日;发船前先付40000元。
第二份《运送合同》约好:由友联公司“新春源”轮承运均明公司事务,从开平涤纶公司码头至浙江上虞码头切片(货品称号),共2133包,分量1599.75吨;运费单价每吨65元,总运费103983.75元;发货时刻为2002年5月17日;发船前先付50000元。
第三份《运送合同》约好:由友联公司“新安源”轮承运均明公司事务,从开平涤纶公司码头至浙江上虞码头切片(货品称号),共1446包,分量1084.50吨;运费单价每吨65元,总运费70492.50元;发货时刻为2002年5月28日;发船前先付40000元。
第四份《运送合同》约好:由友联公司“新春源”轮承运均明公司事务,从开平涤纶公司码头至浙江上虞码头切片(货品称号),共2132包,分量1599吨;运费单价每吨65元,总运费103935元;发货时刻为2002年6月6日;发船前先付65000元。
第五份《运送合同》约好:由友联公司“新泰源”轮承运均明公司事务,从开平涤纶公司码头至浙江上虞码共切片(货品称号),共1488包,分量1116吨;运费单价每吨65元,总运费72540元;发货时刻为2002年6月13日;发船前先付40000元。
第六份《运送合同》约好:由友联公司“泉丰”轮承运均明公司事务,从开平涤纶公司码头至浙江上虞码头切片(货品称号),共1733包,分量1299.75吨;运费单价每吨60元,总运费77985元;发货时刻为2002年7月28日;发船前先付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