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互换纠纷怎么解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8 03:06
乡村土地置换的状况许多,大部分是为了便利各自的出产日子。有的写了协议,有的仅仅是口头约好,跟着时刻的消逝,其它一些状况的改动,不可避免的会发作一些土地置换的胶葛。该怎样办呢?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乡村土地交换胶葛怎样处理及其他相关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土地交换胶葛处理方法的法令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揽经营发作胶葛的,两边当事人能够通过洽谈处理,也能够恳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停处理。
当事人不肯洽谈、调停或许洽谈、调停不成的,能够向乡村土地承揽裁定安排恳求裁定,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乡村土地承揽裁定安排的裁定判定不服的,能够在收到判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逾期不申述的,判定书即发作法令效能。
相关常识:
1、关于交换当事人口头约好、未签定书面合同而发作胶葛的处理。 依照《乡村土地承揽法》第37条规则,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当事人两边应当签定书面合同。但实践中,承揽土地交换很少签定书面合同,两边当事人大多以口头约好方法交换土地。在这种状况下,一方当事人要求回收交换土地,就触及口头约好该怎么确认的问题。对此,实践中有不同的知道,有的以为两边当事人未依法签定书面合同,其交换联系依法不建立或确认口头约好无效。笔者以为,依照乡村风俗,交换往往以口头方法约好,且以彼此交给交换物作为交换联系建立的标志。假如两边当事人对最初的口头约好不持异议,且交换实际已实践发作,则交换联系即告建立,只需土地交换是两边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且不危害别人利益,其口头约好应当确认为合法有用。
2、关于发包方或交换一方当事人仅以土地交换未报存案为由,恳求承认合同无效的处理。《乡村土地承揽法》第37条规则,采纳交换方法流通土地承揽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存案。但实践中,因为乡村土地承揽人法令常识相对短缺,加之受乡村习气的影响,乡村承揽土地交换往往未报发包方存案。存案与赞同或赞同具有不同的性质,其法令含义天然不同。依据《乡村土地承揽法》的规则,在4种常见土地经营权流通方法中,除转让须经发包方赞同外,交换、转包和租借并不要求经发包方赞同,只报存案即可。由此可见,承揽土地交换完全由两边当事人自主决议,存案是为了便于土地经营权流通处理,起着奉告、挂号和备检的效果。依据《乡村土地承揽胶葛解说》第13条、第14条的规则,采纳转让方法流通土地承揽经营权,未经发包方赞同的,转让合同无效。但采纳交换等方法流通承揽土地经营权的,未报发包方赞同的,不影响合同的效能。因而,在审判实践中,发包方或交换一方当事人仅以土地交换未报存案为由,恳求判定承认合同无效,应当不予支撑。
3、关于土地交换期限约好不明而发作胶葛的处理。在乡村承揽土地交换胶葛中,有的土地交换未约好期限,在这种状况下,一方当事人要求免除交换合同,就触及对合同期限的确认问题。审判实践中对此也有不同的知道,有的以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32条的规则处理,即当事人能够随时要求免除合同;有的以为应按乡村土地承揽合同期限确认交换合同的期限,在乡村土地承揽合同期内,当事人不得建议免除交换合同。要精确确认此问题,首先要正确剖析土地交换的性质。依据《乡村土地承揽法》第40条规则的精力,参照《土地流通处理办法》第17条、第35条的规则,土地交换是经营权权力主体发作改变的土地经营权流通,土地交换后,两边对交换土地原享有的权力义务也随之交换,当事人还能够处理土地承揽经营权改变挂号,也就是说,原土地承揽经营权人已丧失了对原承揽土地的经营权,对新换得的土地取得了经营权。土地交换有别于土地转包、土地租借等方法的土地经营权流通,后两者并不发作土地承揽经营权权力主体改变的法令联系。其次,按乡村风俗讲,交换联系从两边彼此交给标的物时即告建立,两边未约好期限,则视为永久性交换。对乡村承揽土地交换而言,其交换期限即为乡村承揽合同的期限。正是根据以上原因,《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案子解说》第17条的规则,仅对承揽土地转包、租借未约好流通期限的,可参照《合同法》第232条规则处理;对土地交换未约好期限的,未作相应规则,即不能参照《合同法》第232条规则处理。据此,在审判实践中,未约好流通期限的土地交换,当事人一方在乡村土地承揽合同期内建议免除交换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撑。
4、关于对不同一团体经济安排成员间交换土地而发作胶葛的处理。《乡村土地承揽法》第40条规则,承揽方之间能够对归于同一团体经济安排的土地的承揽经营权进行交换。据此,不属同一团体经济安排的承揽方之间则不得以交换方法流通土地经营权,如以交换方法流通土地承揽经营权的,其行为当属无效。但实践中,有不属同一团体经济安排的承揽方之间交换承揽土地的景象,并且交换土地后,有的对所换土地从头进行管理,有的还在所换土地上从事建房、葬坟等永久性建造。此类胶葛在实践中处理难度较大。依照法令规则,交换合同无效,两边应相互返还土地,但返还土地必定触及土地上的房子、坟墓等修建的处理问题。建造房子一般已通过相关部分的批阅,一起,按乡村风俗,坟墓不能随意搬迁,所以,撤除房子、搬迁坟墓等将面对许多为难和困难。因而,处理此类案子应当侧重进行协谐和调停,使两个不同团体经济安排之间就涉案土地所有权进行洽谈处理,然后尽可能保持土地交换现状。
土地交换胶葛处理方法的法令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揽经营发作胶葛的,两边当事人能够通过洽谈处理,也能够恳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停处理。
当事人不肯洽谈、调停或许洽谈、调停不成的,能够向乡村土地承揽裁定安排恳求裁定,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乡村土地承揽裁定安排的裁定判定不服的,能够在收到判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逾期不申述的,判定书即发作法令效能。
相关常识:
1、关于交换当事人口头约好、未签定书面合同而发作胶葛的处理。 依照《乡村土地承揽法》第37条规则,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当事人两边应当签定书面合同。但实践中,承揽土地交换很少签定书面合同,两边当事人大多以口头约好方法交换土地。在这种状况下,一方当事人要求回收交换土地,就触及口头约好该怎么确认的问题。对此,实践中有不同的知道,有的以为两边当事人未依法签定书面合同,其交换联系依法不建立或确认口头约好无效。笔者以为,依照乡村风俗,交换往往以口头方法约好,且以彼此交给交换物作为交换联系建立的标志。假如两边当事人对最初的口头约好不持异议,且交换实际已实践发作,则交换联系即告建立,只需土地交换是两边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且不危害别人利益,其口头约好应当确认为合法有用。
2、关于发包方或交换一方当事人仅以土地交换未报存案为由,恳求承认合同无效的处理。《乡村土地承揽法》第37条规则,采纳交换方法流通土地承揽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存案。但实践中,因为乡村土地承揽人法令常识相对短缺,加之受乡村习气的影响,乡村承揽土地交换往往未报发包方存案。存案与赞同或赞同具有不同的性质,其法令含义天然不同。依据《乡村土地承揽法》的规则,在4种常见土地经营权流通方法中,除转让须经发包方赞同外,交换、转包和租借并不要求经发包方赞同,只报存案即可。由此可见,承揽土地交换完全由两边当事人自主决议,存案是为了便于土地经营权流通处理,起着奉告、挂号和备检的效果。依据《乡村土地承揽胶葛解说》第13条、第14条的规则,采纳转让方法流通土地承揽经营权,未经发包方赞同的,转让合同无效。但采纳交换等方法流通承揽土地经营权的,未报发包方赞同的,不影响合同的效能。因而,在审判实践中,发包方或交换一方当事人仅以土地交换未报存案为由,恳求判定承认合同无效,应当不予支撑。
3、关于土地交换期限约好不明而发作胶葛的处理。在乡村承揽土地交换胶葛中,有的土地交换未约好期限,在这种状况下,一方当事人要求免除交换合同,就触及对合同期限的确认问题。审判实践中对此也有不同的知道,有的以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32条的规则处理,即当事人能够随时要求免除合同;有的以为应按乡村土地承揽合同期限确认交换合同的期限,在乡村土地承揽合同期内,当事人不得建议免除交换合同。要精确确认此问题,首先要正确剖析土地交换的性质。依据《乡村土地承揽法》第40条规则的精力,参照《土地流通处理办法》第17条、第35条的规则,土地交换是经营权权力主体发作改变的土地经营权流通,土地交换后,两边对交换土地原享有的权力义务也随之交换,当事人还能够处理土地承揽经营权改变挂号,也就是说,原土地承揽经营权人已丧失了对原承揽土地的经营权,对新换得的土地取得了经营权。土地交换有别于土地转包、土地租借等方法的土地经营权流通,后两者并不发作土地承揽经营权权力主体改变的法令联系。其次,按乡村风俗讲,交换联系从两边彼此交给标的物时即告建立,两边未约好期限,则视为永久性交换。对乡村承揽土地交换而言,其交换期限即为乡村承揽合同的期限。正是根据以上原因,《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案子解说》第17条的规则,仅对承揽土地转包、租借未约好流通期限的,可参照《合同法》第232条规则处理;对土地交换未约好期限的,未作相应规则,即不能参照《合同法》第232条规则处理。据此,在审判实践中,未约好流通期限的土地交换,当事人一方在乡村土地承揽合同期内建议免除交换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撑。
4、关于对不同一团体经济安排成员间交换土地而发作胶葛的处理。《乡村土地承揽法》第40条规则,承揽方之间能够对归于同一团体经济安排的土地的承揽经营权进行交换。据此,不属同一团体经济安排的承揽方之间则不得以交换方法流通土地经营权,如以交换方法流通土地承揽经营权的,其行为当属无效。但实践中,有不属同一团体经济安排的承揽方之间交换承揽土地的景象,并且交换土地后,有的对所换土地从头进行管理,有的还在所换土地上从事建房、葬坟等永久性建造。此类胶葛在实践中处理难度较大。依照法令规则,交换合同无效,两边应相互返还土地,但返还土地必定触及土地上的房子、坟墓等修建的处理问题。建造房子一般已通过相关部分的批阅,一起,按乡村风俗,坟墓不能随意搬迁,所以,撤除房子、搬迁坟墓等将面对许多为难和困难。因而,处理此类案子应当侧重进行协谐和调停,使两个不同团体经济安排之间就涉案土地所有权进行洽谈处理,然后尽可能保持土地交换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