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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的漏洞及欺诈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1 02:31
【担保合同常识】担保合同的缝隙及诈骗
1. 法令制止担保的组织和单位进行担保。
依据《担保法》下列特别主体不能进行担保。
a.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赞同为运用外国政府或许世界经济组织借款进行转贷的在外。
b.校园、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意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c.企业法人的分支组织及职能部分。
d.银行等金融组织 。
2. 设置虚伪的典当担保,使对方签定正常状况下不可能签定的合同。
合同诈骗人使用担保合同使对方当事人放松警觉,签定正常状况下不可能签定的合同。合同诈骗人往往使用虚伪的担保合同获取对方当事人的信赖,然后获得利益。
3. 用担保合同到达移花接木的意图。
诈骗行为人使用担保到达"移花接木"的意图,这种诈骗中的主合同的内容是真的,担保合同供给的产业也是真的,仅仅合同职责人欲经过典当担保合同将典当的产业真实抵给债权人折抵主合同中的债款。诈骗人虽没有无偿获得或不平等的获得别人的产业,但其意图实践是促进典当产业的流转,事实上形成了对另一方的诈骗。
4. 典当人在一项产业上设置多个典当权,重复典当,使典当产业的价值远远大于被担保的产业价值然后使担保失败。
法令规则一项价值较大的产业能够按次第别离建立不同的债款担保,但建立的典当其典当权的价值不能超过典当产业自身的价值。诈骗人正是使用价值较大的产业能够屡次进行典当,在产业上先后建立多个典当权并对有关状况进行隐秘,致使债权人的财物丢失,典当权失败。
5. 诈骗人将无权典当的产业设抵。
一种状况是设置典当的主体不合法,供给产业典当的人并不是产业的所有权人或是对该产业不具有处分权,进行典当后当产业的真实所有人提出权利要求,虚伪典当将不具有法令效力。另一种状况是,典当的标的物不符合我国法令的有关规则,为制止用于典当的产业或标的物自身便是法令制止流转物。
6. 对担保未实行法定的手续。
我国《担保法》对以特定物进行担保的方式要件进行了规则,要求有必要实行向法定部分挂号的手续,合同自挂号之日起收效:
a.以地上定着物的土地运用权典当的,由核发土地运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分进行挂号;
b.以城市房地产或许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典当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规则的部分进行挂号;
c.以林木典当的,由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分进行挂号;
d.以航空器、船只、车辆典当的,由运输工具的挂号部分进行挂号;
e.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典当的,由产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分进行挂号。
7. 其他合同圈套
我国《担保法》中对以确保方式进行担保的状况作了一些特别规则,应当留意:债权人与债款人协议改变主合同的,应当获得确保人书面赞同,未经确保人书面赞同的,确保人不再承当确保职责;一般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好确保期间的,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和前款规则的确保期间,债权人未对债款人提起诉讼或许请求裁定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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