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商标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8 09:24
离婚产业转让商标引争议
原告(被上诉人):乙(女)。
被告(上诉人):甲(男)。
被告(上诉人):某饮食处理公司。
甲乙原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乙以个人名义开办了“某镇菜馆”,实际上由甲乙两人一起出资运营。2002年11月,乙以该菜馆名义恳求了注册商标。2005年4月,“某镇菜馆”更名为“某菜馆”。2008年3月5日,甲乙签定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关于夫妻产业的切割,两边约好:“某菜馆的产业以及运营权切割给女方。……”两边还约好其他事项:“……2、男方许诺在女方正式到婚姻挂号机关挂号手续时,将某菜馆相关运营证照和印鉴还给女方;……”。3月6日,甲乙正式处理离婚挂号。同日,甲将某菜馆的印章(注:该菜馆只要“某镇菜馆”一枚印章,没有制造“某菜馆”的印章)还给了乙。至此,涉案商标仍处于恳求傍边,处于注册恳求批阅过程中。
某饮食处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甲系亲生兄弟。2008年3月12日,某饮食处理公司(受让方)与“某菜馆”(转让方)签定《商标转让合同》,约好转让方将其涉案注册商标恳求权转让给受让方,该合同转让方落款处盖有“某镇菜馆”的印章(“某菜馆”更名前运用的)。同日,某饮食处理公司托付北京某商标代理事务所处理上述商标转让事宜,两边因而签定了《商标代理托付书》。2008年8月,经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某饮食处理公司获得该涉案注册商标。
2008年10月,某饮食处理公司向乙宣布《律师函》,称乙运营的某菜馆侵犯了某饮食处理公司具有的商标专用权。乙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商标转让合同》并非原告的实在意思表明,其恳求法院判令:1、甲与某饮食处理公司签定的《商标转让合同》无效;2、涉案商标归乙一切。
裁判成果和理由
商标属夫妻一起产业单独私行处理属无效
此案经一审法院审理以为,某菜馆系甲乙在夫妻关系续存期间一起出资运营的,故“某菜馆”其时所恳求的注册商标应归于甲乙共有的夫妻一起产业。虽然两边在离婚时,涉案商标仍处于恳求傍边,但从这以后获得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现实来看,涉案商标应视为甲乙预期获得的夫妻一起产业。而夫妻一起产业在离婚时或离婚后应当两边洽谈处理,任何一方不得私行处置。
本案中,“某菜馆”的印章在甲乙离婚前由甲把握,某饮食处理公司在甲乙离婚后,仅凭盖有某菜馆更名前印章的《商标转让合同》无偿受让涉案商标专用权,不足以证明其受让涉案商标得到了乙的赞同,故涉案商标转让合同因短缺当事人的意思表明而不能成立,涉案商标转让行为应为无效。涉案注册商标作为甲乙在离婚时留传未切割的夫妻一起产业,可另行洽谈处理,本案不宜一并处理。据此,一审法院判定:某饮食处理有限公司受让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无效。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定,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被上诉人):乙(女)。
被告(上诉人):甲(男)。
被告(上诉人):某饮食处理公司。
甲乙原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乙以个人名义开办了“某镇菜馆”,实际上由甲乙两人一起出资运营。2002年11月,乙以该菜馆名义恳求了注册商标。2005年4月,“某镇菜馆”更名为“某菜馆”。2008年3月5日,甲乙签定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关于夫妻产业的切割,两边约好:“某菜馆的产业以及运营权切割给女方。……”两边还约好其他事项:“……2、男方许诺在女方正式到婚姻挂号机关挂号手续时,将某菜馆相关运营证照和印鉴还给女方;……”。3月6日,甲乙正式处理离婚挂号。同日,甲将某菜馆的印章(注:该菜馆只要“某镇菜馆”一枚印章,没有制造“某菜馆”的印章)还给了乙。至此,涉案商标仍处于恳求傍边,处于注册恳求批阅过程中。
某饮食处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甲系亲生兄弟。2008年3月12日,某饮食处理公司(受让方)与“某菜馆”(转让方)签定《商标转让合同》,约好转让方将其涉案注册商标恳求权转让给受让方,该合同转让方落款处盖有“某镇菜馆”的印章(“某菜馆”更名前运用的)。同日,某饮食处理公司托付北京某商标代理事务所处理上述商标转让事宜,两边因而签定了《商标代理托付书》。2008年8月,经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某饮食处理公司获得该涉案注册商标。
2008年10月,某饮食处理公司向乙宣布《律师函》,称乙运营的某菜馆侵犯了某饮食处理公司具有的商标专用权。乙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商标转让合同》并非原告的实在意思表明,其恳求法院判令:1、甲与某饮食处理公司签定的《商标转让合同》无效;2、涉案商标归乙一切。
裁判成果和理由
商标属夫妻一起产业单独私行处理属无效
此案经一审法院审理以为,某菜馆系甲乙在夫妻关系续存期间一起出资运营的,故“某菜馆”其时所恳求的注册商标应归于甲乙共有的夫妻一起产业。虽然两边在离婚时,涉案商标仍处于恳求傍边,但从这以后获得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现实来看,涉案商标应视为甲乙预期获得的夫妻一起产业。而夫妻一起产业在离婚时或离婚后应当两边洽谈处理,任何一方不得私行处置。
本案中,“某菜馆”的印章在甲乙离婚前由甲把握,某饮食处理公司在甲乙离婚后,仅凭盖有某菜馆更名前印章的《商标转让合同》无偿受让涉案商标专用权,不足以证明其受让涉案商标得到了乙的赞同,故涉案商标转让合同因短缺当事人的意思表明而不能成立,涉案商标转让行为应为无效。涉案注册商标作为甲乙在离婚时留传未切割的夫妻一起产业,可另行洽谈处理,本案不宜一并处理。据此,一审法院判定:某饮食处理有限公司受让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无效。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定,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