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有哪些原因证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5 21:54
笔者以为行政诉讼的仅有意图便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
1、从宪政的视角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关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主张的权利;关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渎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述、指控或许检举的权利,可是不得伪造或许歪曲实际进行诬告陷害。”“关于公民的申述、指控或许检举,有关国家机关有必要查清实际,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约束和打击报复。”“因为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略公民权利而遭到丢失的人,有按照法令规定获得补偿的权利。”该宪法条文是我国拟定行政诉讼法的直接根据。咱们是在宪政语境下来评论行政诉讼的意图,来知道行政诉讼准则建造的重大含义。为完成公民权利与国家行政权利在立法层面上的对立与平衡,相比较于已然十分强壮的国家权利而言,以法令的手法维护相对微小一方——公民个人或安排的权利是彻底契合宪法精力的。何况,我国还处于建造法治国家的初级阶段,“依法行政”和“服务行政”的现代法治观念还未家喻户晓,实际与抱负之间尚有适当悠远的间隔。因为稠密的“官本位”文化传统,老百姓“畏官”、“厌讼”的思想旧习仍然适当严重。在这种前史与实际的布景之下,着重对公民个人权利的维护,在准则规划上适当地向个人权利一方歪斜是十分必要和具有年代含义的。
2、从行政诉讼的动因看
行政诉讼是习惯现代社会中行政主体一方的不法行政行为侵略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实在保证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而发作和发展起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之所以提起行政诉讼是因为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了或或许遭到行政行为的损害,为避免这种损害的发作、阻挠损害行为的持续或拯救自己的丢失,才向人民法院提出恳求,要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维护。没有行政相对人权利遭受损害或要挟的实际,没有原告的申述,也就不会有行政诉讼的发作。因此,行政诉讼的意图只能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
3、从行政诉讼的性质来看
“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是为公民供给权利维护的救助途径。公民权利遭到国家权利的要挟是实际的,而行政权利相关于公民权利又具有优越性和强制性的特征。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名义下,行政主体享有极为广泛的行政特权,能够掠夺公民的产业,也能够约束公民的人身自由。面临如此强壮的行政权利,公民有必要遵守。这也是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做出的不得已的挑选。假如没有一种有用的法令机制来维护公民的本身权益,那么公民的委屈就无处倾诉。现代文明国家的行政诉讼准则正是为了保证公民的权利而设置的一种有用的法令机制。
4、行政权无需司法权的维护
有些学者以为,行政诉讼的意图之一是对合法行政行为的维护。这种观念不当。行政权的特殊性决议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无需经过行政诉讼来维护。在行政办理中,行政机关简直享有完成自己一切毅力的悉数特权。行政行为具有先在的合法性和有用性,依托本身的力气即可强制行政相对人承受、遵守办理,不用也无需凭借行政诉讼来完成其行政权,到达行政办理的意图。正因为如此,我国《行政诉讼法》才没有赋予行政机关以原告位置,行政主体不能申述行政相对人,在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也没有反诉权。
假如将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诉权只是理解为发动行政诉讼的一种手法,而意图界定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乃至是维护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如此一来,行政相对人就被沦为了“东西”——权利限制或权利维护的东西,彻底背离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主旨,更不契合现代文明国家的宪政理念。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因此申述至法院是期望吊销或改变行政行为,阻挠或避免它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期望法院做出“保持行政行为的判定”,果真如此,司法权就异化为维护人权的对立面,连权利限制权利的意图都难以到达了。
综上所述,虽然行政诉讼的功用是多元的,但无论是处理行政争议,仍是完成权利对权利的限制或监督,这些都只是手法而非意图,行政诉讼的仅有意图只能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
1、从宪政的视角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关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主张的权利;关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渎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述、指控或许检举的权利,可是不得伪造或许歪曲实际进行诬告陷害。”“关于公民的申述、指控或许检举,有关国家机关有必要查清实际,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约束和打击报复。”“因为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略公民权利而遭到丢失的人,有按照法令规定获得补偿的权利。”该宪法条文是我国拟定行政诉讼法的直接根据。咱们是在宪政语境下来评论行政诉讼的意图,来知道行政诉讼准则建造的重大含义。为完成公民权利与国家行政权利在立法层面上的对立与平衡,相比较于已然十分强壮的国家权利而言,以法令的手法维护相对微小一方——公民个人或安排的权利是彻底契合宪法精力的。何况,我国还处于建造法治国家的初级阶段,“依法行政”和“服务行政”的现代法治观念还未家喻户晓,实际与抱负之间尚有适当悠远的间隔。因为稠密的“官本位”文化传统,老百姓“畏官”、“厌讼”的思想旧习仍然适当严重。在这种前史与实际的布景之下,着重对公民个人权利的维护,在准则规划上适当地向个人权利一方歪斜是十分必要和具有年代含义的。
2、从行政诉讼的动因看
行政诉讼是习惯现代社会中行政主体一方的不法行政行为侵略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实在保证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而发作和发展起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之所以提起行政诉讼是因为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了或或许遭到行政行为的损害,为避免这种损害的发作、阻挠损害行为的持续或拯救自己的丢失,才向人民法院提出恳求,要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维护。没有行政相对人权利遭受损害或要挟的实际,没有原告的申述,也就不会有行政诉讼的发作。因此,行政诉讼的意图只能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
3、从行政诉讼的性质来看
“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是为公民供给权利维护的救助途径。公民权利遭到国家权利的要挟是实际的,而行政权利相关于公民权利又具有优越性和强制性的特征。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名义下,行政主体享有极为广泛的行政特权,能够掠夺公民的产业,也能够约束公民的人身自由。面临如此强壮的行政权利,公民有必要遵守。这也是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做出的不得已的挑选。假如没有一种有用的法令机制来维护公民的本身权益,那么公民的委屈就无处倾诉。现代文明国家的行政诉讼准则正是为了保证公民的权利而设置的一种有用的法令机制。
4、行政权无需司法权的维护
有些学者以为,行政诉讼的意图之一是对合法行政行为的维护。这种观念不当。行政权的特殊性决议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无需经过行政诉讼来维护。在行政办理中,行政机关简直享有完成自己一切毅力的悉数特权。行政行为具有先在的合法性和有用性,依托本身的力气即可强制行政相对人承受、遵守办理,不用也无需凭借行政诉讼来完成其行政权,到达行政办理的意图。正因为如此,我国《行政诉讼法》才没有赋予行政机关以原告位置,行政主体不能申述行政相对人,在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也没有反诉权。
假如将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诉权只是理解为发动行政诉讼的一种手法,而意图界定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乃至是维护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如此一来,行政相对人就被沦为了“东西”——权利限制或权利维护的东西,彻底背离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主旨,更不契合现代文明国家的宪政理念。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因此申述至法院是期望吊销或改变行政行为,阻挠或避免它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期望法院做出“保持行政行为的判定”,果真如此,司法权就异化为维护人权的对立面,连权利限制权利的意图都难以到达了。
综上所述,虽然行政诉讼的功用是多元的,但无论是处理行政争议,仍是完成权利对权利的限制或监督,这些都只是手法而非意图,行政诉讼的仅有意图只能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