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1 06:20
假如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建议被告行政机关程序违法,那么他就应因此而承当被告程序违法的举证责任。这一观念值得商讨。首要,实体与程序具有同体性,是不可分的,两者一起组成了行政行为,失掉任何一方。假如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建议被告行政机关程序违法,那么他就应因此而承当被告程序违法的举证责任。
这一观念值得商讨.首要,实体与程序具有同体性,是不可分的,两者一起组成了行政行为,失掉任何一方,行政行为都不能建立.现在关于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联系,学者们评论较多.一般以为,两者之间是一种彼此保证的联系,没有程序法,实体法将成为无法施行的一纸空文;而没有实体法,程序法也将无法终究予以施行。
其实,实体与程序之间也是一种彼此依存,彼此保证的联系,实体经进程序完成其存在意图,程序凭借实体完成其存在价值,短少实体的程序与没有程序的实体都将失掉其本身存在的价。英国现代法治准则建立法令规矩应由实体和程序构成,首要原因也是考虑了实体与程序的不可分性.其次,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的规模取决于作为行政诉讼标的的行政行为的构成.行政行为除了包含作为行为成果的行政法令文书以外,还包含这一成果文书发生的进程或许程序。
行政行为是作为行为成果的法令文书和作为行为进程的程序的集合体.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矩,被告行政机关关于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供给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根据和所根据的标准性文件.这儿的详细行政行为不只限于作为成果的法令文书,而这儿的举证责任当然包含作为详细行政行为重要组成部分的程序方面的举证责任.据此,被告行政机关应当供给实行程序责任的现实根据和所实行程序合法的标准根据.再次,行政行为进程中程序的建议权和操作权首要在行政机关.虽然某些行政程序是应行政相对人的要求实行的,但关于行政相对人所要求的程序是否实行以及怎么实行的主动权和决定权在行政机关.行政程序的整个进程首要由行政机关来运作,虽然在单个行政行为进程中法令设置了行政相对人的参加程序,但一则这种参加程序并未遍及到一切行政行为范畴,二则这种参加仅仅一种辅助性的,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运作的整个进程中并不享有主导权和决定权."行政程序性质上毕竟是行政权运作的方式和进程,法令既不答应个人和安排替代行政机关直接作出决定,亦不容许他们在此违背公定力要求而抵挡行政机关违背实体和程序要求的行为."
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运作进程中的主导地位和谁建议谁举证的根本举证责任规矩,使得被告行政机关对行政程序性问题承当举证责任成为必定.
假如建立由建议的一方对行政程序性问题承当举证责任,必定不合理地加剧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的举证责任.并且,因为行政公开化程度不高,行政管理标准化缺乏,技术手段落后等要素的客观存在,极易形成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问题上的举证困难乃至是举证不能,无形中给关于行政程序违法的司法监督设置了妨碍,使行政机关重实体,轻程序的不良传统得以连续.
这一观念值得商讨.首要,实体与程序具有同体性,是不可分的,两者一起组成了行政行为,失掉任何一方,行政行为都不能建立.现在关于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联系,学者们评论较多.一般以为,两者之间是一种彼此保证的联系,没有程序法,实体法将成为无法施行的一纸空文;而没有实体法,程序法也将无法终究予以施行。
其实,实体与程序之间也是一种彼此依存,彼此保证的联系,实体经进程序完成其存在意图,程序凭借实体完成其存在价值,短少实体的程序与没有程序的实体都将失掉其本身存在的价。英国现代法治准则建立法令规矩应由实体和程序构成,首要原因也是考虑了实体与程序的不可分性.其次,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的规模取决于作为行政诉讼标的的行政行为的构成.行政行为除了包含作为行为成果的行政法令文书以外,还包含这一成果文书发生的进程或许程序。
行政行为是作为行为成果的法令文书和作为行为进程的程序的集合体.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矩,被告行政机关关于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供给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根据和所根据的标准性文件.这儿的详细行政行为不只限于作为成果的法令文书,而这儿的举证责任当然包含作为详细行政行为重要组成部分的程序方面的举证责任.据此,被告行政机关应当供给实行程序责任的现实根据和所实行程序合法的标准根据.再次,行政行为进程中程序的建议权和操作权首要在行政机关.虽然某些行政程序是应行政相对人的要求实行的,但关于行政相对人所要求的程序是否实行以及怎么实行的主动权和决定权在行政机关.行政程序的整个进程首要由行政机关来运作,虽然在单个行政行为进程中法令设置了行政相对人的参加程序,但一则这种参加程序并未遍及到一切行政行为范畴,二则这种参加仅仅一种辅助性的,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运作的整个进程中并不享有主导权和决定权."行政程序性质上毕竟是行政权运作的方式和进程,法令既不答应个人和安排替代行政机关直接作出决定,亦不容许他们在此违背公定力要求而抵挡行政机关违背实体和程序要求的行为."
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运作进程中的主导地位和谁建议谁举证的根本举证责任规矩,使得被告行政机关对行政程序性问题承当举证责任成为必定.
假如建立由建议的一方对行政程序性问题承当举证责任,必定不合理地加剧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的举证责任.并且,因为行政公开化程度不高,行政管理标准化缺乏,技术手段落后等要素的客观存在,极易形成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问题上的举证困难乃至是举证不能,无形中给关于行政程序违法的司法监督设置了妨碍,使行政机关重实体,轻程序的不良传统得以连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