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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6 03:05

涉外婚姻的当事人协议离婚的,具有在中国内地或驻外使领馆以外处理结婚挂号的,要求在中国内地婚姻挂号机关处理离婚挂号的等景象的,不能在婚姻挂号处挂号离婚。下面为您具体介绍关于涉外婚姻不能挂号离婚的景象。
《婚姻挂号法令》规则,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裔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两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挂号机关处理离婚挂号。
涉外婚姻不能在婚姻挂号机关处理离婚挂号的景象:
(一)在中国内地或驻外使领馆以外处理结婚挂号的,要求在中国内地婚姻挂号机关处理离婚挂号的;
(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裔、出国人员之间离婚,要求在中国内地婚姻挂号机关处理的;
(三)在内地处理结婚挂号后,两边均取得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合法居留资历、长时间或永久居留权的;
(四)在内地处理结婚挂号后,当事人的名字、身份证件和结婚挂号时的信息不一致又不能书面证明变化原因的;
(五)一方当事人无法经过中文语言表达其实在志愿,又没有第三方做中外文翻译的。
上述景象不能在婚姻挂号机关处理离婚挂号的,当事人能够到人民法院处理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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