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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5 13:4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银行金融组织的财政办理,促进金融工作的全面
开展,依据《公营企业本钱办理条例》等有关规则,特拟定《非银行金融
组织财政办理暂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 凡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持有《运营金融事务许可证》、实
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地位的下列公营非银行金融组织,其财政办理均适
用本规则:
一、从事信任、托付出资事务的公司;
二、从事融资租借事务的公司;
三、从事证券交易事务的公司(包含金融市场);
四、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从事金融事务的非银行金融组织。
企业集团财政公司、财政体系证券中介组织及中外合资非银行金融机
构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非银行金融组织财政办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认真执行国家
财政、金融方针和法纪、树立和健全财政办理组织,加强内部各级单位经
济核算准则,管好用活资金,确保国家财物的彻底,完好和增值,改进经
营办理,进步经济效益。
第四条 非银行金融组织财政办理的内容首要包含:
(一)资本金及公积金办理;
(二)财政计划办理;
(三)财政收入办理;
(四)本钱(费用)与运营外开销办理;
(五)赢利及赢利分配的办理;
(六)专用基金办理;
(七)固定财物及低值易耗品办理。
【章名】 第二章 资本金及公积金办理
第五条 非银行金融组织的资本金来历限于: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公营企业、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的税润留成、超承揽收入等自
有资金;
(三)非银行金融组织自身的公积金和赢利留成资金;
(四)经财政部同意,各专业银行,中国人民稳妥公司用国家信贷基
金、稳妥总准备金拨付的资金;
(五)经同意的其他资金。
非银行金融组织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运营范围内自主运用资本金,
但应在运营过程中完成保值和增值。
第六条 股份制非银行金融组织按规则份额提取的公积金视同资本金
参加营运,但不参加分红。
第七条 非银行金融组织的资本金及其收益均为国家资金,有必要确保
其完好无缺,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随意核减(销)资本金,股东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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