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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房屋租赁纠纷的一般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6 10:29
1、已按《法令》、《若干规则》归入办理的房子租借行为发作胶葛的,当事人能够请求房子办理机关进行调处,未归入办理的房子租借行为发作胶葛的,在未完善手续之前不进行调处。
2、区租借局或租借所受理当事人调停请求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确认调停会的时刻和地址,并告诉租借两边当事人。
3、租借当事人请求调停房子租借胶葛应以书面方法提出,请求时未供给书面请求的应及时补交。
4、调停之后按具体状况作以下处理:如调停成功应由租借两边当事人签定调停协议书;调停达不成共同的,则停止调停,当事人经过法令途径处理胶葛;如一方或两边当事人不参与参与调停,应停止调停,若两边仍乐意调停则另行确认时刻进行调停。
5、承租方违约租借方已解除合同或合同期限已届满的,若承租人已不实际使用租借房子,租借方采纳办法开门清点资产、回收房子的,能够请求房子租借办理机关参与见证,该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供给解除合同告诉书送达证明及奉告对方将采纳办法的证明等资料;经核实有关状况后,房子租借办理机关能够参与见证。租借方在清点资产之后应制造资产清单,有租借方及参与有关单位签章,对清点的财政租方应妥善保管。
6、如承租方违约租借方已解除合同或合同期限已届满,承租人仍占有租借房子的,租借方可请求房子租借办理机关向承租方宣布《期限迁出告诉书》,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供给解除合同告诉书送达证明资料。办理机关核实有关状况后,对契合《法令》第三十三条规则的,向承租方应宣布《期限迁出告诉书》,承租人仍不迁出的,租借方应经过法令途径处理胶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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