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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开票后付款会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1 07:15
一、发票是付款凭据,是证明已付款的直接依据之一
直接依据便是指能直接证明案子的首要现实。直接依据对案子首要现实的证明不需求经过任何中间环节,也无需凭借其他依据进行逻辑推理就能够直观地指明案子的首要现实,只需一经查验现实,便可用作确定案子现实的首要依据。因为发票是付款凭据,能够证明生意两边存在购销产品,供给或许承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一起记载了生意两边的称号,生意金额,生意品种,因而发票归于直接依据。我国《发票管理办法》规矩,“发票,是指在购销产品,供给或许承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用规矩》第七条规矩:“专用发票一式四联,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帐凭据。”由此可见,在没有其他相反依据的情况下,发票应当作为购货方现已付出货款的直接依据。
二、民事法令的依据规矩是谁建议,谁举证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建议,有职责供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矩》第五条第二款也明确规矩:“对合同是否实行发作争议的,由负有实行责任的当事人承当举证职责。”因而,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建议的现实。有供给依据加以证明的职责,即“谁建议,谁举证”,这是我国民事法令规矩的一般举证规矩。该规矩体现在债权债务的诉讼胶葛中,债务人方如称已将该笔货款付清,需为此承当已付清货款的举证职责。问题是当债务人持债权人开出的货款发票呈交法庭时,法庭会不会以为其货款已付清呢?根据信任的“先开发票后付款”往来中,往往缺少相应的特别书面约好或许其他弥补材料予以证明买方并未付款。当卖方为货款起诉至法院时,两边最基本的信任损失,诚信生意变成了诉讼对立。此刻,若买方以付款发票证明其现已付出货款,卖方则处于晦气的诉讼境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意合同胶葛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八条规矩,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材料证明其已实行交给标的物责任,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供给其他依据证明交给标的物的现实。合同约好或许当事人之间习气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据,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现已实行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但有相反依据足以推翻的在外。从司法解说能够看出:在货品生意过程中,作为卖方即便给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标明已向对方交给了货品,出卖方依然要供给货品交给的相关依据,因而,自该司法解说收效实施后,增值税发票就不能作为现已实行交给标的物责任的有力依据,在交给凭据需求稳重保存。此外,作为购买方,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现已实行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先开票后付款,更要留神!
三、生意习气不能作为抗辩理由,一般不予采用
在发作胶葛时,不少企业一般以生意习气作为抗辩理由,但该抗辩理由存在很大问题。比方企业去超市购买办公用品,一般都是先付款后开票。出差住宿也是在付款后才开具相关发票,这才是一般生意习气。因而,以“先开票后付款”作为生意习气的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
四、相关事例剖析
成都成广实业公司是青白江区的一家建材经销商,2001年下半年,出售了总金额为152万余元的钢材给成都中普实业公司。但两边的合作到后来呈现了不愉快。2002年9月,成广公司以“尚有82万余元货款拒不给付”为由,将中普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在法庭上,成广公司供给的依据包含两边的供货协议、钢材送货单及收条,以及对方70万元的银行转账凭据等等。而中普公司供给的首要依据则是成广公司开具的全额出售发票。
原乐成广公司以为:在与中普公司的生意过程中,咱们应对方的要求,先向中普公司出具了发票,然后再去催收货款。现在尚有82万余元货款一向没有付出。在买方市场中,顾客便是天主,先出具发票是商界常见的操作方法,所以详细在本案中,发票不是付款的凭据,只能证明两边发作货品生意的数量和金额,公司没有收到中普公司的现金付款,而发票是在收款之前开具的,因而不能做依据。
被乐成都中普实业公司则辩称:余下的82万余元货款是以现金方法付出的,依据便是这3份全额的出售发票,成广公司已为咱们出具了全额的出售发票便是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发票在手便是中普公司已付清货款的凭据。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03年8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中普公司应当清偿货款及利息。中普公司当即标明不服,上诉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理由即为,中普公司手里持有成广公司开具的出售发票,发票上标明的悉数金额即为中普公司的付款总额。公司没有拖欠成广公司的货款。
2003年12月底,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原审法院确定中普公司未付清钢材款依据不足,应予吊销,驳回了成广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支撑中普方面的说法,成广公司应对“没收到82万现金”的建议承当举证职责,这也便是“谁建议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以为成广公司没有供给有用的依据来证明是“先票后款”。因而,“按日常经历及发票自身所具有的特点,购货方付款后才干得到出卖方开具的发票”,供认中普公司已付清货款。
五、危险防备及对策
1、完善书面的依据,缔结完善的生意合同。企业可在生意合同中约好:“卖方在货品宣布一起开具足额增值税发票,买方应在收货后以支票、汇票、电汇等非现金方法付出货款,不以现金结算”。这样,买方假如仅凭发票则不足以证明其现已付款,其还应供给其他付款凭据予以佐证。或许直接在合同中约好付款方法为先开发票后付款。在刚开始的合同或送货单中注明:按职业常规,供应方应付款的要求先开具发票后收款,供应方开出的发票不能作为付款方已付款的凭据,应以供应方开具的收据为真实的付款凭据。
2、未付款相关依据的保存。假如能够,在发票反面写上“给付发票时,货款还没有”,或许是由对方签字“货款未付”。可参阅这个典范:现我公司已收到甲公司送来要求实行编号为××××的合同的货款发票一张(发票编号),该发票所涉货款××元,我公司没有给付甲公司,我公司许诺于××年××月××日为甲公司结清,立此为证,××年××月××日。也可可在买方讨取发票时,要求收票人出具收件收据,并在收件收据上注证明:“今收到XXXX号发票,票面货款未付”。假如能写到这个程度能够说就直接、有用的规避了对方借此赖帐的法令危险。
需求留意的是:这个依据务必要加盖对方企业公章或财政章。假如对方企业并不赞同签下这样的收条,债权人能够考虑经过录音的方法,使其阐明该笔金钱未付,当然,这儿的录音指的是开出发票之前,发票是一个很要害的付款凭据,只要在发票没有开出之前,经过和对方财政人员的交涉的录音,方可对保存有力依据,而发票一旦送出,再去录音,对方能否供认未付款的现实,只能将命运寄予于对方此刻依然有实行合同的诚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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