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患双方须提供的材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2 18:39(一)医疗安排要提交的资料:
1. 书面陈说或辩论;
2. 住院患者的病程记载、逝世病例评论记载、疑问病例评论记载、会诊定见、上级医生查房记载等资料原件;
3. 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查验陈说)、医学影像资料、特别查看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载等病历资料原件;
4. 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则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5. 封存保存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什物,或许依法具有查验资历的查验安排对这些物品、什物作出的查验陈说。
6. 与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7. 建有门诊、急诊病历档案的医疗安排还要提交患者的门(急)诊病历。
(二)患方要提交的资料:
1. 书面陈说资料;
2. 没有在医疗安排树立病历档案的患者要供给门诊病历资料;
3. 其他患方以为对己方有利、能证明医方侵权行为与危害结果的依据。
(三)提交资料的时限要求
担任安排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业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告诉医疗事故争议两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资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告诉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资料、书面陈说及辩论。
医患两边应当按照本法令的规则提交相关资料。医疗安排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本法令的规则照实供给相关资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当职责。(《法令》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