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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相关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5 02:02
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包含哪些产业呢?我国刑法对这方面有怎样的规则呢?关于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存在哪几种观念呢?快来跟从听讼小编的脚步一同阅览下文进行了解吧,期望能够帮助您更好的了解相关信息。
关于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的相关规则
这儿的资产包含动产和不动产、合法产业与不合法产业、有形产业和无形产业等,对此一般没有太大争议。可是对“别人资产”是仅指个人的私有产业,仍是既包含个人产业也包含国有产业和团体产业,却有侧重大不合。
一种观念以为,这儿所说的“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既包含个人资产,也包含国有产业和团体产业等公共产业。理由是国有产业、团体产业也有或许成为被并吞的目标,假如不包含在内,就有或许形成国家、团体等公共产业的丢失而没有追查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依据。
另一种观念建议这儿所说的“别人资产”仅仅指个人资产,而不包含国家产业和团体产业。理由是假如保管的别人资产是国家、团体所有,则其行为就或许是构成贪婪罪或许是职务并吞罪,而非并吞罪。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由于构成并吞罪的一个前提条件是“代为保管”,我以为这儿的代为保管应当理解为当事人之间根据托付联系,而使行为人先合法的持有被害人的资产,从而对该资产进行保存、办理。
一部分人以为根据租借联系、担保联系中的质押与留置也是一种合法持有,应归入“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的规模。我以为这几种持有方式与“代为保管”的原意不符,应只归于民法调整的规模,而不该归入刑法调整的规模。只要这种根据托付联系的持有才是咱们所要谈的“代为保管”。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则:“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托付办理、运营国有产业的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并吞、盗取、骗得或许以其他手法不合法占有国有资产的,以贪婪论。”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则:“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将本单位的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是职务并吞罪。由这两条规则咱们能够看出,贪婪罪与职务并吞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当这些特别主体不合法占有其运营办理的国有、团体资产时,其行为就别离构成贪婪罪或许职务并吞罪,而不是并吞罪。
由此可见,“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只应包含个人私有资产,而不包含国有产业和团体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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