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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广告业的“营改增”纳税人原在地税局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应该怎样申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1 05:07

网友发问:
我司是从事广告业的“营改增”纳税人,请问原在地税局交纳的文化工作建造费应怎么申报?
律师回答:
依据财综〔2012〕68号文件规则,原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工作建造费征收处理暂行办法〉的告诉》(财税字〔1997〕95号)交纳文化工作建造费的供给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区域试点后建立的供给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规模后,文化工作建造费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起征收。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工作建造费缴费信息挂号有关事项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2年第50号)的规则,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工作建造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综〔2012〕68号),交纳和扣缴文化工作建造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交纳责任人、扣缴责任人),按以下规则,照实填写《文化工作建造费挂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处理文化工作建造费缴费信息挂号。
交纳责任人、扣缴责任人在处理税务挂号或扣缴税款挂号的一起,处理缴费挂号。
本布告发布之日前现已处理税务挂号或扣缴税款挂号,但未处理缴费挂号的交纳责任人、扣缴责任人,应在本布告发布后,初次申报交纳文化工作建造费前,补办缴费挂号。
不常常发作文化工作建造费应费行为或按规则不需要处理税务挂号、扣缴税款挂号的交纳责任人、扣缴责任人,能够在初次应费行为发作后,处理缴费挂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工作建造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2年第51号)的规则,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工作建造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综〔2012〕68号)规则,交纳和扣缴文化工作建造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别离简称交纳责任人、扣缴责任人),应依照本布告申报交纳文化工作建造费。
(一)申报材料及处理
1、交纳责任人、扣缴责任人应在申报期内别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文化工作建造费申报表》、《文化工作建造费代扣代缴陈述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数据实施电子信息收集的交纳责任人、扣缴责任人,其纸介质申报表依照各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
2、交纳责任人核算交纳文化工作建造费时,答应从其供给相关应税服务所获得的悉数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相关价款的,应依据获得扣除项目的合法有用凭据逐个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作为申报表附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一起报送。
上述“合法有用凭据”,是指契合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则的凭据。交纳责任人应将合法有用凭据的复印件加盖财政印章后编号并装订成册,作为备检材料。备检材料由交纳责任人留存并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查看审阅。
(二)申报期限
文化工作建造费的申报期限与交纳责任人、扣缴责任人的增值税申报期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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