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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起诉离婚公司股权怎么分割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2 17:00
在夫妻一方不要求持有有限公司出资额,成为股东的情况下,怎么处理此部分的夫妻共同产业?
答: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以共同产业出资于有限公司,此部分共同产业已转为了公司产业,由公司一切,离婚时不能直接切割。当夫妻洽谈赞同由非公司股东的一方获得相应出资额成为股东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按照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则进行处理。若该方不愿意接受出资额外负担为成股东,则可评价公司现有净资产。公司净资产为正值的,按夫妻一方出资份额计算出相应的净资产价值,再按共同产业切割原则由获得出资额外负担的一方给付另一方应得的钱款或产业。评价费用由建议评价一方预付,或两边参半预付。当事人均不愿意进行评价的,则人民法院可对此部分共同产业在离婚案子中不予处理。
但离婚产业切割协议的确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当地,因为离婚两边究竟有过夫妻名份,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或许还育有子女,在缔结产业切割协议时,除了朴实的利益考虑外,常常难以避免地包括一些爱情要素,所以,人民法院在承认协议可吊销或改变时,不能容易将协议中一方抛弃首要或大部分产业的约好确定为显失公正或严重误解,而予以吊销或改变。一起关于“乘人之危”的确定,也应慎重,不宜将急欲离婚的一方在产业上作出退让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结果,只要在一方使用他方出产,行为能力受限而监护人监护不力等情况下,迫使他方签定显着危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才可确定为乘人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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