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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存在有哪些法律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9 03:21

一、商标的发生及其世界、国内立法的构成
商标是什么?把现代产品社会的一系列产品的商标罗列到眼前,“可口可乐”、“IBM”等等,在人们眼中,这些所谓的商标首要仅仅一个符号?一个文字或图形的符号。那么“可口可乐”、“IBM”等符号终究表明什么样的信息?“可口可乐”这一符号为什么只表明是一种饮料而不表明其他?谁赋予了这一符号以这样的内容?是美国可口可乐公司?一个产品生产与经营者。可见,符号的内容便是关于产品的信息的内容。从中能够看出:商标=符号 关于产品的信息。 
[1]商标作为产品符号的运用,国外最早可追溯到封建社会产品经济前期。
可是,只要跟着产品经济的开展,产品交换日趋频频,商标的运用才干广泛开展。历史上尽管对单个产品符号也有施行保护的记载,可是,只要进入了资本主义时期,作为统治阶级的资产阶级,才以法令方式对商标专用权进行保护。最早将商标归入法令保护的是1804年法国的《拿破仑法典》,尔后,英国于1862年公布了《产品符号法》,德国第一部商标法、日本的商标法令也于随后的1874年和 1884年相继问世。为了有利于世界贸易,第一个保护工业产权包含商标在内的世界条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简称巴黎条约)于1883年在巴黎签定。
我国早在汉朝时期就发生了商标萌发,较完好的商标形状是北宋时期山东济南刘家功夫针铺所选用的“白兔”商标,直到光绪三十年(1904年),我国才拟定了第一部商标法规《商标注册试办规章》,但从1904年到1948年,注册商标才几万件,能够说旧我国的商标准则并未真实建立起来。
[2]新我国建立后,旨在确保产品质量和保护顾客的权益,我国政府于1950年8月28日公布了《商标注册挂号暂行法令》。1963年4月,我国公布了《商标管理法令》,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端后,商标注册挂号简直堕入中止状况。文化大革命完毕后,我国政府于1978年9月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内建立商标局,1982年8月23日,第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商标法,1983年3月1日正式收效。1993年2月和2001年 10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和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又分别对《商标法》作了两次修订。[3]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体现方式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略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专用权是一种特别的民事权利,商标侵权行为也是一种特别的民事侵权行为,在构成要件上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有所不同。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有四个构成要件:一是侵权危害现实;二是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三是违法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片面上有差错。而商标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危害行为;二是行为的违法性。
商标侵权在实践中的体现多种多样,为操作上的便当,在法令大将商标侵权之方式固定下来既有或许,也成为必要。同大多数国家相同,我国的《商标法》对商标侵权体现方式也是选用罗列性规则的立法体系。依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则,商标侵权体现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类:
1、运用侵权。运用侵权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答应,在同一种或相似产品或许服务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运用侵权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类商标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则,运用别人的注册商标,有必要经过商标注册人的赞同,并签定注册商标运用答应合同。假如未经赞同即运用别人注册商标,不管其有无差错,都会构成对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这类侵权也是几类侵权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在社会上,与运用侵权密不可分的还有商标淡化,这是运用侵权的另一种体现方式。如一些企业或个人在未获得商标所有人答应的景象下,将别人具有必定知名度的商标当作某类产品或服务的通用称号运用,或许当作厂商称号、域名运用,使该商标无法差异于该类产品或服务的通用称号、厂商称号、域名,然后危害了该商标的显著性,使得商标淡化。[4]其直接危害对象是商标,直接危害对象是商誉。[5]
2、出售侵权。出售侵权是指出售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经销商是产品生产者和顾客之间的前言,负有向顾客供给合格产品的职责。假如经销商向顾客供给侵略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无疑是在协助商标侵权人完成其意图,有损商标注册人及顾客的权益,故也将其规则为商标侵权行为。对这种商标侵权行为,修订前的《商标法》规则了差错职责准则,即只要在经销商明知或应知其所经销的产品为侵权产品时,才追查经销商的商标侵权职责,在经销商无差错时,不建立商标侵权行为。但这种规则尽管考虑到了无差错经销商的利益,也有利于产品的流转,可是究竟不利于保护商标权,并且在实践中给法令带来了必定困难。由于经销商一般都不会供认其是在“明知”或“应知”的景象下经销侵权产品的,而判别经销商片面上是否“明知”或“应知”并非垂手可得的事。[6] 新《商标法》对此进行了修订,取消了“明知”或“应知”的规则。《商标法》将这类行为规则为商标侵权行为,是想在流转环节设置一道法令妨碍,使冒充注册商标行为人的意图难以达到目的,削减商标侵权行为对社会形成的危害。
3、反向冒充侵权。反向冒充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赞同,替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替换商标的产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类侵权行为是《商标法》修订时新添加的。反向冒充之所以构成商标侵权,是由于商标和它所标明的产品之间存在着一种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络。这种内在联络跟着商标名誉、产品名誉的扩展而加深。而商标权的功用,在于保护该联络的安稳与开展。损坏该联络的行为,影响了商标功用的正常发挥,也损及了别人商标权。在反向冒充中,行为人并非产品的最终用户,该行为人为地割裂了商标与产品之间应有的联络,掠夺了别人之注册商标经过进一步流转来扩展其名誉的时机,影响了顾客对商标注册人的认知,导致商标注册人的经济利益不能彻底完成,危害了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自属商标侵权。
4、其他侵权。其他侵权是指除了运用侵权、出售侵权、反向冒充侵权之外的给别人注册商标权形成危害的行为。依据《商标法施行法令》的有关规则,给别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形成其他危害的行为主要是指以下几种行为:即在同一种或许相似产品上,将与别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标志作为产品称号或许产品装潢运用,误导大众的行为;故意为侵略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供给仓储、运送、邮递、藏匿等便当条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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