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未签劳动合同单位要怎么负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4 03:17
【案情】
2012年9月初,姜先生应聘到康利公司作业,试用期为1个月,但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9月20日下午,姜先生在康利公司拖地时,不小心被搭档碰倒的作业台砸伤左脚后跟。当天入院医治,2013年3月20日治好出院,共住院180天。经当地人社局确定,姜先生所受的事端损伤确定为工伤。期间,康利公司向姜先生发放了2012年8月至2013年5月的薪酬。姜先生出院后,未与康利公司联络,也未到该公司上班。2013年6月,康利公司以姜先生罢工留薪期完毕后既未阐明原因,又未上班为由,免除与原告的劳作联系,并将免除劳作联系的告诉登报奉告。姜先生不服并请求裁定,要求康利公司付出11个月的双倍薪酬差额,裁定委不予受理。后姜先生欲向法院申述,要求康利公司付出上述罢工留薪期的双倍薪酬差额。
【不合】
本案中,罢工留薪期未签定劳作合同用人单位是否付出双倍薪酬,有三种不同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罢工留薪期是实行劳作联系过程中的特别现象,其间并不需求劳作者亲身实行作业责任,原薪酬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付出。因而,罢工留薪期归于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期间的破例,再让用人单位承当双倍薪酬,有失公允。
第二种定见以为,罢工留薪期也是劳作合同实行期。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应当向劳作者付出双倍薪酬。罢工留薪期薪酬待遇由用人单位承当,与用人单位未依法签定书面劳作合同承当双倍薪酬并不抵触。用人单位仍需付出工伤员工罢工留薪期内的双倍薪酬。
第三种定见以为,工伤罢工留薪期未签书面合同是否付出双倍薪酬要视状况而定,若劳作者发作工伤后未再到用人单位处供给劳作;工伤罢工留薪期满后,劳作者也未自动提出签定劳作合同;且用人单位在未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景象中并无差错。用人单位可不付出工伤员工罢工留薪期内的双倍薪酬。
【分析】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理由主要有:
笔者以为,罢工留薪期,是指员工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职业病需求暂停作业承受医疗医治的期间。劳作者罢工留薪期的薪酬在性质上仅仅工伤待遇,并非劳作报酬。劳作报酬是劳作者供给劳作的对价,若劳作者事实上并未供给劳作,双倍薪酬没有发生的根底。关于罢工留薪期付出双倍薪酬,应该区别不同状况而定。榜首、假如员工在实践作业1个月内受伤,因法律规则了签定劳作合同有1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受伤导致的罢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无需付出双倍薪酬。第二、假如员工在作业1个月后不满1年受伤,用人单位未在法律规则的时限内与劳作者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系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应付出罢工留薪期间的双倍薪酬。第三、假如职作业业满一年后受伤,依据《劳作合同法》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已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因而,这种状况,用人单位也无需付出罢工留薪期间的双倍薪酬。
本案中,姜先生在试用期(1个月)内受工伤,并一直在医治过程中,出院后未回公司上班,造成了劳作联系不能实践实行,也导致两边难以就实践实行劳作联系签定劳作合同。姜先生住院医治期间及出院后未向康利公司提出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的要求,姜先生的罢工留薪期到2013年3月20日即停止。康利公司在2013年3月原告罢工留薪期满后未向其供给劳作的状况下,仍发放薪酬至2013年5月。未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二倍薪酬属法定赔偿金,但康利公司并无回绝与姜先生缔结劳作合同的意思表明亦无差错,姜先生期望缔结劳作合同,能够随时到康利公司洽谈。事实上,本案中,姜先生无论是在住院医治期间,仍是出院后,均未向公司请求缔结劳作合同,也未向公司供给劳作。
综上,姜先生并无与康利公司保持劳作联系及签定劳作合同的志愿,对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的结果应由姜先生承当。
2012年9月初,姜先生应聘到康利公司作业,试用期为1个月,但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9月20日下午,姜先生在康利公司拖地时,不小心被搭档碰倒的作业台砸伤左脚后跟。当天入院医治,2013年3月20日治好出院,共住院180天。经当地人社局确定,姜先生所受的事端损伤确定为工伤。期间,康利公司向姜先生发放了2012年8月至2013年5月的薪酬。姜先生出院后,未与康利公司联络,也未到该公司上班。2013年6月,康利公司以姜先生罢工留薪期完毕后既未阐明原因,又未上班为由,免除与原告的劳作联系,并将免除劳作联系的告诉登报奉告。姜先生不服并请求裁定,要求康利公司付出11个月的双倍薪酬差额,裁定委不予受理。后姜先生欲向法院申述,要求康利公司付出上述罢工留薪期的双倍薪酬差额。
【不合】
本案中,罢工留薪期未签定劳作合同用人单位是否付出双倍薪酬,有三种不同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罢工留薪期是实行劳作联系过程中的特别现象,其间并不需求劳作者亲身实行作业责任,原薪酬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付出。因而,罢工留薪期归于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期间的破例,再让用人单位承当双倍薪酬,有失公允。
第二种定见以为,罢工留薪期也是劳作合同实行期。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应当向劳作者付出双倍薪酬。罢工留薪期薪酬待遇由用人单位承当,与用人单位未依法签定书面劳作合同承当双倍薪酬并不抵触。用人单位仍需付出工伤员工罢工留薪期内的双倍薪酬。
第三种定见以为,工伤罢工留薪期未签书面合同是否付出双倍薪酬要视状况而定,若劳作者发作工伤后未再到用人单位处供给劳作;工伤罢工留薪期满后,劳作者也未自动提出签定劳作合同;且用人单位在未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景象中并无差错。用人单位可不付出工伤员工罢工留薪期内的双倍薪酬。
【分析】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理由主要有:
笔者以为,罢工留薪期,是指员工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职业病需求暂停作业承受医疗医治的期间。劳作者罢工留薪期的薪酬在性质上仅仅工伤待遇,并非劳作报酬。劳作报酬是劳作者供给劳作的对价,若劳作者事实上并未供给劳作,双倍薪酬没有发生的根底。关于罢工留薪期付出双倍薪酬,应该区别不同状况而定。榜首、假如员工在实践作业1个月内受伤,因法律规则了签定劳作合同有1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受伤导致的罢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无需付出双倍薪酬。第二、假如员工在作业1个月后不满1年受伤,用人单位未在法律规则的时限内与劳作者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系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应付出罢工留薪期间的双倍薪酬。第三、假如职作业业满一年后受伤,依据《劳作合同法》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已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因而,这种状况,用人单位也无需付出罢工留薪期间的双倍薪酬。
本案中,姜先生在试用期(1个月)内受工伤,并一直在医治过程中,出院后未回公司上班,造成了劳作联系不能实践实行,也导致两边难以就实践实行劳作联系签定劳作合同。姜先生住院医治期间及出院后未向康利公司提出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的要求,姜先生的罢工留薪期到2013年3月20日即停止。康利公司在2013年3月原告罢工留薪期满后未向其供给劳作的状况下,仍发放薪酬至2013年5月。未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二倍薪酬属法定赔偿金,但康利公司并无回绝与姜先生缔结劳作合同的意思表明亦无差错,姜先生期望缔结劳作合同,能够随时到康利公司洽谈。事实上,本案中,姜先生无论是在住院医治期间,仍是出院后,均未向公司请求缔结劳作合同,也未向公司供给劳作。
综上,姜先生并无与康利公司保持劳作联系及签定劳作合同的志愿,对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的结果应由姜先生承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