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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有什么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6 08:21

一、水上交通闯祸逃逸违法的概念和特征
依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则,水上交通闯祸逃逸违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包含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闯祸罪之中的,但是《刑法》在第一百三十一条和一百三十二条又别离规则了严重航空事端罪和铁路安全运营罪,却未把承当更为重要运送使命的水上交通闯祸问题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予以单列。但由于水上航运的特殊性,使得简直每一同水上交通闯祸违法都有可能发作逃逸事端。究其原因,首要在于:
一是受经济利益驱动,船只从缔造、船员的选任、运送等各个环节都不契合相关规则,致使发作事端后,各个方面都挑选了逃逸并缔结攻守同盟,以躲避法令制裁;
二是闯祸逃逸者存在畏罪及侥幸心理,法制观念淡漠,以为在苍茫水域上要找到相关依据是不可能的,而一旦交由相关部分处理,费时又吃力,闯祸者的这种赌徒心态是构成水上交通闯祸逃逸的重要因素;
三是各主管机关和谐合作及冲击力度不行,发作水上交通闯祸违法后,公安、船检、海事、检察院、法院等主管机关协作、交流途径不疏通,没有一个相互交流的信息网络渠道,不能真实构成冲击水上交通闯祸违法的合力;
四是现行法令并未独自建立水上交通闯祸逃逸的罪名,处理时仅仅按交通闯祸的不同情节予以量刑,处理力度不行,不足以使其自动投案。
笔者以为,水上交通闯祸逃逸违法有其共同的特征:
从主体上看,水上交通闯祸的主体首要是从事水上交通运送的人员,既可所以直接从事船只驾驭的船员,包含船长、梢公、大副、轮机和水手等,还可所以非直接从事船只驾驭的人员,如船只的一切人或出租人、承租人。假如船只不适航,船只的一切人或租借两边人员要求飞行,并在船只发作交通闯祸今后指派船只逃离现场,他们也要承当刑事职责。由此可见,水上交通闯祸逃逸案子的主体具有很大的复杂性,不仅仅是船只的驾驭和操作人员。
从事端发作后的景象来看,简直每一同水上交通闯祸发作后,闯祸船只都挑选了逃逸,这成了一直以来困扰海事公安机关法令的严重难题,构成这种景象除本文上述的几种原因外,没有将交通闯祸逃逸独自列为一个罪名也是一个首要原因。
从损害结果来看,水上交通闯祸逃逸违法所构成的人员伤亡和产业丢失往往大大高于路途交通闯祸的丢失程度,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闯祸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并不能彻底适用于水上交通闯祸逃逸违法,由于现在的船只运送遍及吨位大、货品价值高,并且水上交通事端的直接经济丢失包含的各种费用许多,其丢失的详细核算可参照《交通部水上交通事端计算方法》的规则,这与路途交通闯祸违法的处理有较大不同。
从统辖上来看,公安侦办机关在统辖上居于被迫的位置。水上交通事端的主管机构是海事部分,事端职责首要由海事部分进行确定,公安机关并没有统辖权,依据《行政法令机关移交涉嫌违法案子的规则》,只有当海事部分调查取证后以为构成违法并移交公安机关时,公安机关才干依法立案侦办。但在司法实践中咱们发现,有时海事部分对事端的职责确定并不很恰当,这又给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增加了难度。
鉴于水上交通闯祸逃逸违法的上述特征,笔者以为,水上交通闯祸逃逸违法,是指水上交通运送的主体在水上交通事端发作后,为躲避法令惩办而逃脱现场的行为。从这个界说能够看出,水上交通闯祸逃逸罪,其主体是从事水上交通运送的人员,包含船只驾驭人员、操作人员以及船只的一切人和租借两边;片面方面是出于成心,意图是为了躲避法令的追查而私行逃离事端现场;其违背的客体是正常的水上交通秩序和生命产业的安全,客观上构成了生命的伤亡和产业的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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