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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具体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7 12:19
债务人会议是整体债务人参与破产程序进行权力自治的暂时安排。那么债务人会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接下来让听讼网小编为我们具体介绍。
一、债务人会议的概念
我国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会议,是由一切依法申报债务的债务人组成,以确保债务人共同利益为意图,为完成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抉择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务人毅力,和谐债务人行为的破产议事安排。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会议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力主体,而仅仅具有自治性质的安排。债务人会议仅在破产程序中与法院、办理人、债务人或破产人等有关当事人进行交涉,担任处理触及整体债务人共同利益的问题,和谐债务人的法律行为,选用大都决的抉择方法在其职权范围内议定有关破产事宜。债务人会议不能与破产程序之外的主体发作法律联系。债务人会议依招集会议的方法进行活动,虽归于法定必设机关,但不是常设的安排,而是暂时性安排。债务人会议仅为抉择机关,虽享有法定职权,但自身无实行功用,其所作出的相关抉择一般由办理人担任实行。
二、债务人会议的成员与权力
依法申报债务的债务人为债务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与债务人会议,享有表决权。需注意的是,但凡申报债务者均有权参与第一次债务人会议,有权参与对其债务的核对、供认活动,并可依法提出异议。关于第一次会议今后的债务人会议,便只要债务得到供认者才有权参与并行使表决权。债务被否定而又未提起债务供认诉讼者,不得再参与债务人会议。债务没有确认的债务人,除人民法院可以为其行使表决权而暂时确认债务额者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依据新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则:“对债务人的特定产业享有担保权的债务人,未抛弃优先受偿权力的,关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则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这是与旧破产法不同之处。旧破产法完全不供认对债务人特定产业享有担保权的债务人的表决权,这是不当的,所以新法作了批改。
债务人可以托付代理人到会债务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到会债务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许债务人会议主席提交债务人的授权托付书。
为保护企业员工的权益,立法规则,债务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员工和工会的代表参与,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但一般以为,债务人的员工和工会的代表在债务人会议上没有表决权。由于新旧破产法均规则,债务人会议经过抉择的规范之一是到会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务人的过半数经过。如员工债务人代表在债务人会议上依照其所代表的员工人数表决,因其代表人数很多,或许构成对债务人会议定议的本质否决权,影响破产程序顺畅进行,危害其他债务人的利益。此外,从利益相关的视点剖析,除员工债务不能从破产产业中全额优先受偿,或债务人会议定议影响其清偿利益(如表决经过重整计划)的情况下,员工债务人应有表决权外,在其他情况下,因员工债务人处于最优先的清偿位置,破产程序的进行与分配不影响其实践利益,故不该享有表决权,以确保当事人的权力与责任对等。
为确保债务人会议的顺畅进行,我国立法规则,债务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务人中指定,一般是在破产程序中无优先权的债务人。债务人会议主席依法行使职权,担任债务人会议的招集、掌管等作业。
在债务人会议上除有权到会会议的债务人之外,还有其他列席人员。债务人会议的列席人员是指不归于会议正式成员,无表决权,为帮忙债务人会议顺畅举行,因实行法定责任或职务责任而参与会议的人员。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有责任列席债务人会议。经人民法院抉择,债务人企业的财政办理人员和其他运营办理人员也有责任列席债务人会议。办理人作为负有产业办理责任的人也应当列席债务人会议。有责任列席债务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务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背法律规则,拒不陈说、答复,或许作虚伪陈说、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三、债务人会议的性质
债务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整体债务人的自治性安排,以保护债务人共同利益为意图,讨论抉择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务人毅力的安排。债务人会议是债务人行使破产参与权的场所,自身不是实行机关,也不是民事权力主体,可是债务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是重要的安排。在债务人会议内部可以和谐、平衡债务人之间的利益联系,在债务人会议之外可以经过参与和监督破产程序,保护整体债务人的利益。
四、债务人会议的组成
《企业破产法》规则,依法申报债务的债务人为债务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与债务人会议,享有表决权。这一规则包括两层意义:
1、债务人会议由申报债务的债务人组成。债务人要成为债务人会议成员,有必要依法申报债务,依法申报债务后才干成为正式的债务人会议成员。
2、但凡债务人会议的成员,都享有到会会议和对会议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权力。可是《企业破产法》规则,债务没有确认的债务人,除人民法院可以为其行使表决权而暂时确认债务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产业享有担保权的债务人,未抛弃优先受偿权力的,其对经过宽和协议和破产产业的分配计划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务人可以托付代理人到会债务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到会债务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许债务人会议主席提交债务人的授权托付书。
债务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员工和工会的代表参与,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债务人会议设主席1 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务人中指定,债务人会议主席掌管债务人会议。也就是说,债务人会议主席有必要由有表决权的债务人担任,既不能对错债务人,也不能是无表决权的债务人,且有必要是经人民法院指定,而不能由债务人会议选任。
以上是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收拾的债务人会议的相关常识,期望可以对我们有所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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