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期货经理事业管理规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1 19:16
发布部分:台湾发布文号:
第1条 本规矩依期货买卖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规矩拟订之。
第2条 期货司理工作得运营下列事务:
一、承受特定人委任从事全权托付期货买卖事务。
二、其它经财政部证券暨期货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核准之有关事务。
第3条 本规矩所称全权托付期货买卖事务,指期货司理工作承受特定人委任,对委任人之托付买卖资金,就有关期货买卖为剖析、判别,并根据该剖析判别,为委任人履行期货买卖之事务。
第4条 本规矩所称保管组织,指受委任人托付处理期货买卖帐户之开户、保证金与权力金之缴交、结算交割、帐务处理及其它有关事项之组织。
第5条 本规矩所称担任人,指依公司法第八条或其它法则之规矩应担任之人。
第6条 本规矩所称司理人,应依公司法关于司理人之规矩处理,包含已向经济部处理司理人挂号,或依规章或契约规矩授权范围内有为公司处理事务及为公司签名权力之司理人。
第7条 本规矩所称事务员,指为期货司理工作从事下列事务之人员:
一、全权托付期货买卖事务之研讨剖析、买卖决议或买卖履行。
二、全权托付期货买卖事务之推行或吸引。
三、内部稽核。
第8条 期货司理工作应依本会所订之证券暨期货市场各服务工作树立内部操控准则施行关键及全国期货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等期货相关组织拟订之期货司理工作内部操控准则标准规范之规矩,拟订内部操控准则。
期货司理工作事务之运营,应依法则、规章及前项内部操控准则为之。
第一项内部操控准则之拟订或改变,应报经董事会赞同,并留存备检;经本会或期货相关组织告诉改变者,应于期限内改变。
第9条 期货司理工作应设置部分专责处理全权托付期货买卖事务之研讨剖析、买卖决议、买卖履行及推行或吸引。
前项部分得按工作规划、事务状况及内部操控之处理需求别离设置,并应指使契合第四十三条所定资历条件之司理人担任主管。
第10条 期货司理工作应设置内部稽核,定时或不定时稽核公司之财政及事务,并作成稽核陈述,备供查核。
前项之稽核陈述,应包含公司之财政及事务是否契合有关法则及公司内部操控准则之规矩。
第11条 期货司理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先报本会核准:
一、改变公司名称。
二、改变资本额。
三、改变经营场所。
四、改变经营项目。
五、受让其它期货司理工作之悉数或首要部分经营或产业;或让与悉数或首要部分之经营或产业。
六、兼并或闭幕。
七、其它经本会规矩应先报经核准之事项。
前项所列应先报本会核准之事项,应送由全国期货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转送本会。
第12条 期货司理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向本会申报:
一、开业、歇业、复业或停止经营。
二、改变担任人。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