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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有多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5 14:23
行政复议请求期限有着十分重要的效果,关乎到请求人能否行使行政复议请求权。那么法令是怎么规则行政复议的请求期限的?行政复议法与行政复议法施行法令都对行政复议的请求期限作出了规则。
一、行政复议请求期限概述
行政复议请求期限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不只触及行政机关能否正确地行使其权利,并且还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能否充分地行使其行政复议请求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则,请求行政复议的期限应当自以为详细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起核算。
二、行政复议请求期限的规则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详细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请求;可是法令规则的请求期限超越60日得在外。
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正当理由耽搁法定请求期限的,请求自妨碍消除之日起持续核算。
行政复议法施行法令第十五条又做出相应的弥补,该条规则,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则的行政复议请求期限的核算,按照下列规则处理:
(一)当场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自详细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核算;
(二)载明详细行政行为的法令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核算;
(三)载明详细行政行为的法令文书邮递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核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核算;
(四)详细行政行为依法经过布告方式奉告受送达人的,自布告规则的期限届满之日起核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未奉告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过后弥补奉告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收到行政机关弥补奉告的告诉之日起核算;
(六)被请求人可以证明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知道详细行政行为的,自依据资料证明其知道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核算。
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送达法令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不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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