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效力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7 12:22
(一)担保的规模
有约好的,按照约好。没有约好的,典当担保的规模包含主债款及利息、违约金、危害补偿金和完成典当权的费用。
(二)对标的物的效能
1.典当效能及于从物
担保法解说第63条规则:“典当权设定前为典当物的从物的,典当权的效能及于典当物的从物。可是,典当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别离一切时,典当权的效能不及于典当物的从物。”
2.对孳息的效能
债款人不实行债款致使典当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典当权人有权收取由典当物别离的天然孳息以及典当人就典当物能够收取的法定孳息。
收取的孳息首要充作收取孳息的费用,其次是主债款的利息,再次是主债款。
3.对添附物的效能
关于添附物,根据担保法解说62条规则能够分如下景象对待:
(1)添附物归第三人时适用物上代位的有关规则。
典当物因赞同、混合或许加工使典当物的一切权为第三人一切的,典当权的效能及于补偿金。
(2)添附物归典当人一切时及于整个典当物。
典当物一切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许加工物的一切人的,典当权的效能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许加工物。
(3)共有时及于典当人的比例。
第三人与典当物一切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许加工物的共有人的,典当权的效能及于典当人对共有物享有的比例。
(三)对典当人的效能——典当人的权力
1.占有、运用、收益的权力
典当人在其产业设定典当后,仍享有对典当物的运用、收益和处置权。
2.处置权
(1)转让标的物的权力
标的物典当后典当人仍可转让其典当物。可是在我国,典当人转让典当物的,遭到如下之约束:
a.应告诉典当权人并奉告受让人转让物已典当的状况。不告诉、不奉告的,不影响转让的效能,即转让依然有用。
b.典当人转让典当物所得的价款,应向典当权人提早清偿所担保的债款或提存。超越债款数额的部分归典当人一切,缺乏部分由债款人清偿。
c. 典当物转让后,典当权人根据物权的追及效能依然能够向受让人就典当物行使典当权。当然,若债款人现已清偿了其债款的,典当权消除。
(2)就标的物再次设定典当权或许质权等担保物权。
(3)就典当物为别人设定用益物权。
(四)对典当权人的效能——典当权人的权力
1.典当权的保全
在典当权人因典当物遭到危害而遭受损失时,典当权人根据其典当权能够行使如下权力,保全其典当权:
(1)在典当人的行为足以使典当物的价值削减时,典当权人有权要求典当人中止其行为。
(2)典当物价值削减时,典当权人有权要求典当人康复典当物的,或供给与削减的价值适当的担保。典当人对典当物价值的削减无过错的,典当权人有权在典当人因危害而得到的补偿规模内要求供给担保。典当物价值削减的部分,仍作为债款的担保。
2. 处置典当物的权力
在债款到清偿期而未遭到清偿时,债款人有权将标的物进行处置,以受偿。
3.优先受偿权
有约好的,按照约好。没有约好的,典当担保的规模包含主债款及利息、违约金、危害补偿金和完成典当权的费用。
(二)对标的物的效能
1.典当效能及于从物
担保法解说第63条规则:“典当权设定前为典当物的从物的,典当权的效能及于典当物的从物。可是,典当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别离一切时,典当权的效能不及于典当物的从物。”
2.对孳息的效能
债款人不实行债款致使典当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典当权人有权收取由典当物别离的天然孳息以及典当人就典当物能够收取的法定孳息。
收取的孳息首要充作收取孳息的费用,其次是主债款的利息,再次是主债款。
3.对添附物的效能
关于添附物,根据担保法解说62条规则能够分如下景象对待:
(1)添附物归第三人时适用物上代位的有关规则。
典当物因赞同、混合或许加工使典当物的一切权为第三人一切的,典当权的效能及于补偿金。
(2)添附物归典当人一切时及于整个典当物。
典当物一切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许加工物的一切人的,典当权的效能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许加工物。
(3)共有时及于典当人的比例。
第三人与典当物一切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许加工物的共有人的,典当权的效能及于典当人对共有物享有的比例。
(三)对典当人的效能——典当人的权力
1.占有、运用、收益的权力
典当人在其产业设定典当后,仍享有对典当物的运用、收益和处置权。
2.处置权
(1)转让标的物的权力
标的物典当后典当人仍可转让其典当物。可是在我国,典当人转让典当物的,遭到如下之约束:
a.应告诉典当权人并奉告受让人转让物已典当的状况。不告诉、不奉告的,不影响转让的效能,即转让依然有用。
b.典当人转让典当物所得的价款,应向典当权人提早清偿所担保的债款或提存。超越债款数额的部分归典当人一切,缺乏部分由债款人清偿。
c. 典当物转让后,典当权人根据物权的追及效能依然能够向受让人就典当物行使典当权。当然,若债款人现已清偿了其债款的,典当权消除。
(2)就标的物再次设定典当权或许质权等担保物权。
(3)就典当物为别人设定用益物权。
(四)对典当权人的效能——典当权人的权力
1.典当权的保全
在典当权人因典当物遭到危害而遭受损失时,典当权人根据其典当权能够行使如下权力,保全其典当权:
(1)在典当人的行为足以使典当物的价值削减时,典当权人有权要求典当人中止其行为。
(2)典当物价值削减时,典当权人有权要求典当人康复典当物的,或供给与削减的价值适当的担保。典当人对典当物价值的削减无过错的,典当权人有权在典当人因危害而得到的补偿规模内要求供给担保。典当物价值削减的部分,仍作为债款的担保。
2. 处置典当物的权力
在债款到清偿期而未遭到清偿时,债款人有权将标的物进行处置,以受偿。
3.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