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变更姓名,父母能拒付抚育费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5 06:16[案情]2005年刘某与被告颜某离婚,婚生子原告颜君(3岁)随刘某一起日子,由被告颜某每月担负子女育婴费300元。两年后,刘某与秦某再婚,刘某将颜君的名字改动为秦君。颜某知道后,以儿子更改名字未经其赞同为由,回绝实行付出育婴费的责任。为此,刘某以其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颜某付出每月300元的育婴费。
[分析]法院审理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则,爸爸妈妈与子女之间的联系,不因爸爸妈妈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不管由父或母育婴,仍是爸爸妈妈两边的子女;离婚后爸爸妈妈对子女有育婴和教育的权力和责任。在本事例中,原告颜君与颜某的父子联系“与生俱来”,不管名字是否改动,颜某都负有育婴子女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则,子女可随父姓,可随母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则,公民享有名字权,有权决议、运用和依法改动自己的名字,制止别人干与、盗用、冒充。在本事例中,因颜君未满十四周岁,其名字更改应由爸爸妈妈一起洽谈决议。刘某未征得颜某赞同私行将儿子名字改动,侵犯了颜某的权力,但并不可以成为颜某拒付育婴费的理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育婴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则,父或母一方私行将子女名字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康复名字。在本事例中,应奉告颜某,关于孩子的名字问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康复颜君名字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