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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1 09:43

侵略商业秘密,是指不正当获取、走漏运用或答应别人运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赛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则:“经营者不得选用下列手法侵略商业秘密:1.以偷盗、威逼、钳制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发表、运用或答应别人运用以前项手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背约好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商业秘密。” 该条第二款规则:“第三人明知或许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运用或发表别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略商业秘密。”依据上述规则,侵略商业秘密行为既有侵权的性质,又有泄密的性质,还有不正当竞赛的性质,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一、以偷盗、威逼、钳制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其间偷盗商业秘密包括两种,一种是内部雇员偷盗其雇主的商业秘密自用,并与权利人进行竞赛。以威逼手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经过向把握商业秘密的人员供给财政或许其他优待条件,诱使其向行为人供给商业秘密。行为人进行威逼的目标有两种人,一种是商业秘密权利人自己,一种是因作业需要把握和运用该商业秘密的人。,以钳制手法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用钳制、强制办法迫使了解、把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想起供给商业秘密。如单个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不恪守法律法规规则,违背所属企业的志愿,以“经验交流”、“技术推广”为名,将原企业占有的商业秘密传达给其他企业。“其他不正当手法”是一种概括性规则,是指除前三种手法之外的一切违背商业秘密的违法手法,例如,经过“事务洽谈”、“学习取经”、“合作开发”等活动套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发表、运用或答应别人运用以前项手法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以前项手法”是指以偷盗、威逼、钳制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法。“发表”是指行为人将其不合法获取的商业秘密奉告第三人或将其公布于众,其所选用的方法可能是口头奉告也可能是经过播送、报刊或广告等新闻媒体传达。三、违背约好或违背权利人有关保存商业秘密的要求,发表、运用或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商业秘密。这规则是对企业内部作业人员和曾在该企业作业的调离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保存商业秘密的要求,也是关于与权利人订有包括许诺实行保密责任的合同联系的经营者的要求。这种状况是指合法把握商业秘密的人,违背与权利人的约好或违背权利人有关保存商业秘密的要求,而向别人走漏、向社会揭露、自己运用或答应别人运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四、第三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前三种侵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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