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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免、抵、退”税务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0 02:57

出口企业与一般国内出产出售比较,有增值税及消费税免税的根本规则、关税部分免税等税收优惠。为保证出口企业合理运用相关税收优惠,避免非出口企业钻缝隙多享用优惠,海关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则了杂乱的出口程序,企业需求报送的数据多且繁琐。笔者依据多年从事出口企业税务咨询作业的经历以及对出口企业税务方针的研讨,就企业货品出口的相关税务处理进行讨论。
出口类型较多,依据出口类型不同大致可将出口企业出口分为出产型出口企业和外贸型出口企业;依据出口方法不同,又可分为自营出口和托付署理出口。出产型自营出口企业一般选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务处理,本文仅就具有代表性的出产型企业自营出口的增值税“免、抵、退”事务税务处理相关事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
1. 免、抵、退税方法的意义
出产型自营出口的企业运用“免、抵、退”税这种简易征收的核算方法,自1994年拟定到现在不断修订更新。但主导思维并未改动:“免、抵、退”税方法包括免税、抵税、退税三个方面。详细意义能够从以下三个方面了解:
免:“免、抵、退”税方法的“免”税,是指对出产企业出口自产及视同出售自产货品,免征本企业出产出售环节增值税。对上述企业,出口自产货品时直接体现为出口出售环节的销项税为0。如:甲出产性企业出产出售电子元器件,货品悉数出口,此货品在出口时不征收增值税。
抵:“免、抵、退”税方法的“抵”税,是指出产企业出口购买用于自产及视同自产出口货品所耗用的原资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承当的进项税额,能够抵顶内销货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退:“免、抵、退”税方法的“退”税,是指对出产企业出口自产及视同出售货品,在当月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按规则予以退税。
企业一般依照增值税的规则进行处理:首要不差异收购资料用于国内仍是国外产品出产,悉数予以抵扣进项税;其次再依据“免、抵、退”管理方法将不得抵扣部分进项税额予以转出;最终将不能抵顶完部分申报退税。
2. 为何规则出口退税率
国家依据不同产品拟定了不同的退税率,以便更好管控产品出口。看似十分费事的出口税务处理,实则有其内涵十分严密的联系。
出口产品免税是指免出口出售环节的销项税,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则,免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扣除,出口免税产品的进项税有必要悉数转出。因而出口免税仅是免除出口加工环节增值部分对应的增值税,出口产品无法大幅下降价格应对国外剧烈竞赛。为更大起伏的下降我国产品在国际竞赛的价格,鼓舞产品出口,国家规则不同产品的退税率,将出口免税产品承当的进项税依据国家相关需求而悉数或许部分交还给企业,以到达下降出口产品对外出售价格,应对国际竞赛的意图。一起,关于不同产品规则不同的退税率,更有利于国家从税收方面调理产品出口。
例如,国家对产品出口鼓舞程度不同,出口产品别离适用17%、16%、15%、13%、9%、5%、3%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国家不鼓舞出口或许约束出口的黄金、铜、液化天然气等货品,规则的退税率为0;2007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产品出口量大幅下降,国家大幅调高出口产品的退税率,以鼓舞产品出口促进国内经济复苏。这样,国家经过税收杠杆调理产品退税率,从而到达操控产品出口量。
3. 出口产品退税率为0的状况,怎么处理?
企业出口的产品退税率为0时,鉴于国家不鼓舞此类产品的出口,因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品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6]102号)规则,出口企业出口的国家明确规则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品,除还有规则者外,视同内销货品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此刻便不再享用出口相关税收优惠。但国税发[2006]102号一起规则了企业以一般交易方法、进料加工复出口交易方法出口货品时,核算销项税额公式,此规则是否只适用上述两种交易方法的货品出口存在争议。别的国家在回复北京市国税局的请示时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产企业展开对外承包工程事务出口货品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8号)规则“归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出产企业展开对外承包工程事务而出口的货品,凡归于国家明确规则不予退(免)税的货品,按现行规则予以纳税”。
依据上述规则,咱们能够看出企业出口退税率为0的货品时,以一般交易及进料加工复出口交易方法出口货品,及一般纳税人的出产企业展开对外承包工程事务而出口的货品时,应视同内销货品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其他出口退税率为0的货品的税务处理,还应进一步详细分析。
4. 出口产品对应的进项税额怎么处理
鉴于出口产品免税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理论要求应差异资料出产的产品是用于国内出售仍是国外出售,用于国外出售的部分依据产品的退税率进行进项税抵扣。可是一般企业因为存在国内出售跟国外出口产品共用相同原资料等状况,无法逐个差异哪些原资料用于出口产品、哪些用于内销产品,因而,实践操作中企业将原资料的进项税额先行悉数抵扣,月底再将出口产品对应的进项税不得抵扣的部分转出,可是因为企业出口产品种类繁复,且国内出售与国外出口产品共用原资料状况普遍存在,无法彻底精确转出出口产品耗用资料等的进项税,因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收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告诉》(财税[2002] 7号)规则进项税额简易征收的转出公式如下:
当期“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品纳税率-出口货品退税率)-“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从公式咱们不难看出,关于出口产品对应的进项税处理为先将不得抵扣部分转出,再依据退税率抵扣或许交还企业应纳税额。关于出口产品对应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考虑到企业无法差异的状况,实践转出时依照“出口产品的人民币价”ד出口货品纳税率”的简易核算方法。鉴于购入产品收购价一般低于外售产品出口价的状况,简易核算实践扩展了转出的规模。
公式中主导思维为,依照出口产品折合的人民币价格与其对应的纳税率相乘(出口货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品纳税率)对应的进项税额悉数转出,再依据出口产品的退税率相应交还出口货品承当的进项税,因而呈现公式中的第二部分,可是其间或许包括免税购进的原资料,免税购进的原资料购入时未承当进项税,因而公式中“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就是减除此部分多转出的进项税。
笔者以上总结的四点,均为结合企业实践状况总结而得。以供读者在实践作业中更好掌握出口事务的税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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