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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5 12:02
《劳作合同法》施行7年了,依然存在着许多的小微企业、工厂、个体工商户对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要付出双倍薪酬的规则不了解,付出了不少价值;也有许多劳作者对双倍薪酬的规则了解不行全面,望文生义,致使双倍薪酬的恳求得不到支撑,反而开罪了单位,因小失大。例如:有的以为,只需没有签定书面劳作合同,就要付出双倍薪酬。其实,如果是劳作者成心不签定,单位无须付出双倍薪酬;还有的以为,只需没有签定劳作合同,随时都能够建议双倍薪酬,殊不知有严厉的时效约束以及期间约束;更有的以为,只需没有签定劳作合同,就能够此为由随时要求免除劳作合同,并要求单位付出经济补偿金或补偿金。现实上,付出经济补偿金或补偿金的条件并不包括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不影响两边树立现实劳作联系,劳作者辞去职务没有补偿或补偿。
未签定劳作合同需付出双倍薪酬
一、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付出双倍薪酬有11个月上限。依据《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即“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薪酬”的条件不仅仅包括“未缔结书面劳作合同”这样一个先决条件,也包括“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这样一个时间上的约束,是约束了起点和结尾的一个关闭时间段,故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付出双倍薪酬的最长期限为11个月,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
二、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付出双倍薪酬有时效约束。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付出双倍薪酬,其立法意图在于促进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然后保护作为弱者一方的劳作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劳作联系的调和安稳。是对用人单位作出的一种赏罚性补偿制度,用于赏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而非为了让劳作者能够从中获取超出劳作酬劳的额定利益。鉴于这个双倍薪酬究竟不是劳作者付出劳作所应得的酬劳,故在时效问题上应当适用一年的裁定时效期间。
三、劳作合同到期后持续作业而未续签劳作合同,仍应付出双倍薪酬。《劳作合同法》关于在树立用工联系后及时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的立法原意在于标准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是要求整个劳作有联系存续期间均应签定书面劳作合同。因而,即便从前签定劳作合同而到期后未续签的情况下,仍应付出双倍薪酬。
四、双倍薪酬的核算以员工地点岗位相对应的标准薪酬为基数。标准薪酬难以确认的,按以下方法确认核算基数:
(1)劳作合同有约好的,按劳作合同约好的薪酬为基数;
(2)劳作合同没有约好的,实施岗位技术薪酬制的单位,以员工自己的岗位薪酬与技术薪酬之和为基数;
(3)岗位、技术薪酬难以确认的,以上月员工正常作业情况下的薪酬为基数,一起应扣除绩效、奖金和物价补贴;难以区别薪酬、奖金、物贴等项意图,以员工上月实得薪酬的70%为基数。
上述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薪酬标准的,按当地最低薪酬标准为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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