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在任职应符合哪些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8 10:20问:单位聘任离退休职工,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获得收入怎么核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单位不需用给他们交纳社保,其他3条件都满意,那么他们的个人收入交税是按薪酬薪水收入仍是劳务酬劳?如果是按劳务酬劳单位也得代扣代缴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获得收入怎么核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一起契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定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时间或接连的招聘与被招聘联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度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用固定或根本薪酬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用平等福利、社保、训练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提升、职称评定等作业由用人单位担任安排。
依据上述规则,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获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则的费用扣除规范后,按“薪酬、薪水所得”应税项目交纳个人所得税,应一起契合上述4个条件。
因而,对贵单位聘任离退休职工,但不需求给他们交纳社保,尽管其他3个条件都满意,但不能按“薪酬、薪水所得”应税项目交纳个人所得税,应按“劳务酬劳”应税项目交纳个人所得税,并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则,由贵单位代扣代缴。